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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05 14:40:17 |
三、中国道德人格的复兴与重建 要让饱经革命、暴政、“运动”、“发展”之苦的中国社会回归理智与常态,国民首先必须恢复基本道德常识和耻感:搜刮民脂民膏和偷盗一样是可耻的,为自肥或“三公”挥霍而盗用公共财政是可耻的,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盲目“发展”、耗费资源、污染环境是可耻的,大权在握却未能使一方百姓“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可耻的,治理不善而不让别人批评是可耻的,垄断新闻机器是可耻的,靠选举舞弊和组织操控维持自己的地位是可耻的;人民之间互不体恤、相互“投毒”是可耻的,受到欺凌只知道低三下四“上访”是可耻的,宪法赋予了民主权利而自己却不知珍惜是可耻的;违心说假话是可耻的,媒体不敢报道真相是可耻的;学者不能仗义执言是可耻的,为了讨好掌权者而用偏激言论误国误民更是可耻的…… 要恢复耻感,人民必须意识到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不再把自己当做权力、利益、欲望、恐惧驱使的对象,不再把自己降格为不能决定自己命运的浮尘,不再唯唯诺诺地甘当权力的奴隶,不再做专制机器上的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惟其如此,中国才能远离堕落、远离耻辱、远离恐惧、远离暴虐、远离疯狂、远离懦弱、远离幼稚、远离渺小、远离悲剧、远离危机……要让中国在世界上站起来,中国人首先自己要站起来,恢复自己的道德常识,做一个有尊严的大写的“人”。 1.传统道德人格的复兴 中国的复兴需要新的道德,但是中国道德人格的重建并非在一片历史沙漠上展开,而完全可以借助传统儒家的道德资源。维系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儒家文化非但不是宪政的障碍,而且本身就是宪政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其中的政治专制主义和道德教条主义因素与现代宪政文明格格不入,因而有必要进行适当甄别和扬弃。尤其是在现代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儒家不能再坚持天赋德性仅为少数“君子”垄断、大多数百姓则只能停留在道德发育不成熟的“小人”阶段。平等早已是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教育平等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一个大致公平的教育环境使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成为“君子”,也就是合格的现代公民,因而也都有权获得参与政治的平等机会。在摒除政治集权和道德专制之后,儒家的尊严学说将为中国道德人格的重建奠定思想基础。 儒家相信,“天生德于予”,“万物皆备于我矣”。究其根本,儒家伦理旨在唤醒人的内在尊严,进而使人获得道德自主和自律的能力。既然上天赐予人以道德、智慧、健康、勇气等各种禀赋,人理应自珍自重、自强不息,而不能自暴自弃,甘愿做他人或自身欲望的奴隶。我有聪慧的大脑,足以理性认知与面对世界上的人和事,并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自然轮不到政府对我指手画脚;我有正常的道德,自然不会萌生倚强凌弱、假公济私乃至杀人越货的邪念;我有勤劳的双手、健康的体魄,自然用不着乞讨嗟来之食,更不屑出卖自己的灵魂,为五斗米向权力折腰;我有足够的自信和勇气,坦荡做人、平心处事、直率说话,而用不着战战兢兢、唯唯诺诺、低声下气,或在自己犯错的情况下文过饰非甚至虚报瞒报,而应当勇于诚实反省并承担自己的责任。既然具备了这些得天独厚的禀赋,人就应该像孟子说得那样,“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做一个顶天立地的“大丈夫”。 当然,儒家对内在尊严的自我意识不是让每个人把自己想象为无所不能的上帝。恰好相反,人的尊严一部分正体现于对自身局限的认知能力和对他人尊严的平等尊重。人贵有良知良能,但是未必凡事都能保证符合自己的真性;如果未能将自己的良知良能发展到出类拔萃,就更应该反思自己、奋发进取:“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发,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作为理智的动物,人只要敢于面对自己就能看到自己的弱点和局限,因而需要不断反省自己的言行;一旦发现所作所为对不起自己的天赋禀性,就应该感到愧疚并幡然改过,进而完善自己的德性。因此,君子的第一美德是诚实:“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对人诚,首先要对己诚;自己骗得了别人,却永远骗不了自己,除非选择消极逃避,拒绝面对自己的灵魂。如果一个人连自己都能骗,那还有谁不能骗?儒家最看不起口是心非、表里不一的“伪君子”,因为虚伪不仅让人打肿脸充胖子,造成表面繁荣的假象,而且会形成逃避现实的习惯,而人的终极逃避是自我;一旦人开始否定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拒绝对照自己的应然和现实,那么不仅会失去进取的方向和动力,而且会把自己的一切过错和无能归咎于“帝国主义”、“反华势力”、“社会发展阶段”、“体制问题”、“上级指示”等外在因素,最终堕落为怨天尤人、不思进取的人。如果不能脚踏实地、面对真实的自我,那么难免“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所有其余的美德——无论是才华、雄辩还是勤奋——都只能让人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 人的良知良能也让每个人都看到并承认,他人也和自己一样具备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在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之前,自己首先要尊重他人。即便做不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也至少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别人对自己轻慢,首先要反思自己。自己理亏,则童叟无欺、退而正己;确定自己无过,而后才能和别人论理,如此才可能获得夫子“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道德气概。既然自己和他人都有平等的内在尊严,公正界定自己和他人的权利边线就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一个自立自主的君子来说,侵占属于别人的利益显然是一种耻辱,尤其在自己明知的情况下,和偷盗无异。在经济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凡事在原则上都应征求他人的知情同意,合作必须建立在各方自愿基础上,而不得通过任何强迫或暴力手段巧取豪夺;如果发生了协调不了的矛盾,也要通过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得出让各方信服的解决方案。 如果自己“内省不疚”,那么一个现代社会的君子也会理直气壮地为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而斗争。人的内在尊严当然不仅意味着人是传统的义务主体,一个只知默默奉献的人只是没有自我意识的奴隶;人格尊严首先体现于人的权利意识,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存在目的正在于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事实上,人不仅和其他人争权利,更要向政府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对政府违法的纵容不仅是懦弱的表现,而且也助长了官员贬损他人和自己人格的恶习。 在犬儒盛行、物欲泛滥、世风日下的大环境下,今日中国迫切需要重建自觉、自律、自强、自主的道德人格。儒家的人格尊严学说不仅为道德人格的重建奠定了本体基础,而且对于纠正当前盛行的权力崇拜人格、指导国民的当代道德生活也将发挥有益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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