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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控股权”交给市场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8:35:57  


 
  连维良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答问,虽然未直接回答记者的提问,但从他引述的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内容中,也可以找到答案。《决定》提出了三个“允许”和三个“鼓励”,即“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细细咀嚼这两段文字,其中“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说的就是民资外资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现控股——虽然这里说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不是国企,但一旦某个企业由民资外资控股,国有资本在其中处于非控股地位,它的身份当然就不再是国企,而只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了。在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模式之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由国资还是民资甚或外资来控股,其更多反映的应该是资本之间的利益考量和实力竞争。

  文章强调,改革的全面深化,要求拆除固有利益的藩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扩大民营资本在一些原来由国资控制领域准入空间的改革一直在推进,对外资进入中国也已开始实行与内资一样的国民待遇标准,而不再给它们“开小灶”,只是这方面的进展和收效一直不是很大,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固有利益势力的阻碍。现在的关键是,要切实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让各种资本在市场中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而在固有利益的藩篱未能打破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三个“平等”,显然还有待于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大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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