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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有拿政府奖励的道德权利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4-02-12 11:07:33 |
最新一期《南风窗》刊发评论员石勇主笔文章指出,“李娜根本就不是为国家打球,她的成败只关系到个人的荣誉,以及在市场上的身价,和国家有什么关系?政府有什么权利拿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她?”全文内容如下: 李娜—不是唱歌然后出家的那位,是打网球的—已经从体坛冠军,被一些容易激动的人升华成“自由女神”了。 那些把李娜和自由扯到一起的人,是想表扬她什么先进事迹呢?一是2011年,在法网夺冠后,说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二是最近,在今年1月25日,她获得了澳网冠军,回国后接受湖北省政府的80万元奖励,表现得非常严肃,以致有人说“冷对”。 在打网球上,如果有些人愿意,可以认为李娜是英雄,说成是“网球女神”也无妨。她走的是职业化路线,还是值得推崇的。 可是这和自由有什么关系?脱离了当初的举国体制就是自由?好,就算是自由,她又在争取自由上作出了什么杰出贡献? 一个人感谢国家,并没有那么伟大,是因为这是他的道德义务,比如那些在举国体制下夺冠的运动员;而一个人不拿国家(纳税人)的钱去比赛,不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同样也没那么伟大,因为这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而且“选择背负一个国家就是罪过”这样的预设并不成立。 这些年,“公知女神”也好,“自由女神”也罢,造神运动的背后是一种集体神经症。一些人为了发泄某种不满,把一些并不存在的品质投射到某个人身上,心理实在有些阴暗。它和拿一个人当公共污水沟看起来南辕北辙,但心理机制一样。 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女神被制造出来,往往并没有看出她们在道德上多么伟大。就李娜来说,她一边玩“自由”的个性,一边却不耽误拿政府奖励的钱,可谓两头都得好处。 实际上,李娜拿政府的奖励已经不是第一次,2011年她拿到法网冠军后,就接受了湖北省和武汉市的110万元奖励,只不过那时还是“笑纳”。但造神者对于李娜拿了政府奖励的钱,往往别过脸去装没看见。就算不得不正视,也会辩护说“政府拿给的,为什么不要?”,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造神的前提:道德高尚,不能去占不应该占的便宜,而且这个便宜还是他们看上去反对的“不自由”状况导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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