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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富民: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33  


 
  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这是几十年来《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自由迁徙这个大问题和大目标。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中国人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户籍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不再是一种身份。对每一座城市来说,在涉及本地农民工的户籍改革上,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权、有关农业补贴政策等权益保持不变,不因户籍改革而变动;在涉及外地农民工的户籍制度改革上,凡是在城镇正式就业且签订就业合同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均应落户成为城市的新市民。越是大城市、特大城市,越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特大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矛盾以及“城市病”的正确途径是放弃GDP主义,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布局和公共资源高度集中的格局,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居住和自由迁徙的权利。

  赋予和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一方面,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主义追求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权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权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与保障,是人类告别弱肉强食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

  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开始逐步建立覆盖全部农村的“新农合”、“新农保”、“农村低保”,将农民纳入国家统一构建的社会保障网络,这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得到确立的重要里程碑。但是,目前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还是低水平的,既与城镇居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也与农民自身需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关键是要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降低行政成本,特别是要大幅度压缩“三公”支出,提高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打破社会保障特权,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公共参与权

  参与权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参与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重要体现。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公共参与权,就是赋予和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参与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农民充分有效地行使参与权,也是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主人的根本途径。农民公共参与权的实质就是亿万农民参与讨论和制定游戏规则、参与执行和监督游戏规则、参与反馈和修改游戏规则。

  构建农民有序参与的制度平台至关重要。没有制度化的参与,农民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公正的维护,同时农民选择非制度化参与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个体非理性维权的社会悲剧。只要农民有组织地参与公共生活,就能够尽量避免对农民不公平不公正的政策制度的出台,同时农民还会督促和监督政府采取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针对农业的特殊支持和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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