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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振消费 | |
http://www.CRNTT.com 2015-03-06 09:34:46 |
二是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限。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受到限制,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有限。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支出,包括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等,不得挪作他用”。在中国房价较快上涨的背景下,有能力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职工是少数,大多数居民主要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需求。因房租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支持范围,中低收入者难以动用住房公积金。据估计,目前仅约30%的缴存职工享受了利率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简化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件,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对支付房租的支持。 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不便利,异地住房购买的需求难以完全满足。目前,60%的农民工进入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但一、二线城市房价较贵,应鼓励其回三、四线城市购房,形成“一、二线城市工作,三、四线城市买房”的格局。如果工作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能顺利地用于异地住房建造和购买,能满足农民工的购房需求并有效地促进当地的住房消费。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尤其是跨省使用不便利,主要是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和政策执行存在差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缺乏统筹协调。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要求“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待改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无法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难以发挥,管理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考虑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费用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挂钩,形成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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