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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熊玠吁中国善用国际法护南海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2:49  


 
  结束语与挽救办法的建议

  我有一个结束语以及另一点挽救办法的建议,须要交代。

  第一,这次菲中较劲,无形显示出菲律宾比较善于运用国际法(甚至于钻漏洞)而占了上风。譬如,它明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水域”并无规定,却特别在此点上大作文章;也特别申请仲裁法庭对中国“历史水域”的主张作出审核与裁决。中国如果反驳指出本问题(“历史水域”)按照公约的序言所告诫,应以习惯国籍法准则与原则为准(已如上述),则可跳出菲律宾所设的陷阱。可惜中方的立场文件没有如此做。所以,这个经验表明:在护卫国家权益上,妥为运用相关国际法,是不可疏忽的自卫武器。

  第二,按照目前该仲裁法庭程序的发展,在它第二阶段对于牵涉法理实质问题作出裁决时,也很可能还是中方败诉。按照上述第七附件第11条,这个裁决是不可上诉的。既然如此,那么中方如咽不下这口气,是否还有任何办法来补救甚至翻案?我的答覆是:有。说简单一点,仲裁法庭的最后裁决,本来就可能有解释与执行的问题发生的。所以中方尽可在解释与执行问题上下功夫。兹解释如下。

  按照公约第七附件第12条,任何一方如对仲裁法庭裁决之解释或执行有“争端”,首先,可提请该仲裁法庭作出相应答案;再者,任何这种争执,可“提交【本公约】第二八七条所规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处理。也就是说,按照这二八七条规定,可以将这所谓“解释或执行”上的争执提交它指明的四个司法机构的任何一个。其中包括“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与按本公约附件六成立的“国际海洋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即中方有自由以书面声明方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其他三者的另一个机构)以解决解释和执行的争端。这样,中方就可以将此争端带到该法庭(院)求助。这里我要加一脚注:在技术上,这个争端虽是由于上述仲裁法庭裁决的解释或执行而生,但实质上是中国与菲律宾两国之间的争端。按照附件六的33条,这个新法庭的裁判将对中菲双方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如果“国际海洋法法庭”接过中方的提案而认为似此中菲有关“历史水域”的纠纷,按照海洋法公约序言的告诫应属习惯国际法的领域(见上),那么这样的“解释”岂不给中方一个“翻案”的机会?根据附件六的第28条,如菲律宾拒绝出席应讯,也可视之为“不到案”;中方仍可以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判”。法庭这样达到的裁判,根据第33条,是有“确定性”的;争端双方(包括不到案的菲律宾)“均应遵行”。

  总结语:如此以法律途径“回敬”菲律宾,比期望中菲以双方谈判解决方式要优越。原因是:中方期望的双方谈判方式,菲律宾尽管可以拒绝出席。但如果中方按照公约二八七条规定,选择去寻“国际海洋法庭”“解释”的方案,那么如果菲律宾拒绝出庭应讯,该法庭仍可以单方“不到案”办法开庭,并达到一个对菲律宾仍然有约束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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