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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论坛:人大释法与香港政治生态

http://www.CRNTT.com   2017-01-05 00:25:44  


 
  中国近现代史上伟大的政治家、国父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在上个世界的30年代,就颁布了《宣誓条例》,1946年的制宪国大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关于总统就职的宪法宣誓事宜在宪法中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甚至在宣誓誓词中写着“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确立了我们的宪法宣誓制度,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需要向宪法进行宣誓,现在这一制度在内地已经得到全面严格的落实。我国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和澳门,在各自的基本法中都规定了宣誓制度的内容。这次香港出现的对宣誓条款的解释,完全是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立法会一些反对派议员不能真诚、庄严地宣誓,采取各种加料的方式来使得宣誓变成羞辱政治秀。而梁松恒和游惠桢的辱华宣独严重违法事件表明,宣誓制度遭遇破坏,一国两制原则底线遭遇挑战。所以,绝对不能把宣誓看成是走过场,否则反对派认识就不会利用这个庄严场合来做政治秀。

  其次,我从学理上谈一下宣誓制度的文化及历史意义。宣誓这种形式,在世界各民族、各文明的演进中,存在于广泛的场合,宣誓的背后都有着特有的历史本源和文化含义,虽然不同文明背景和制度下宣誓的内容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宣誓的目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获取信任、表达诚信、表达真诚信守誓言的态度。而法定公职人员的宣誓,在政治法律上的意义在于,不仅是使得宣誓人获得监誓人所代表的国家制度的接纳和信任,还有表达宣誓人的政治效忠的功能。

  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过没有文字、没有法律的时代,北美洲易洛魁部落每逢部落重大的约定,都是依靠由“神灵”监督而产生的盟誓制度来完成的。他们相信日月山川之中皆有神灵,向这些神灵作出遵守誓言的保证,并且还特别郑重、严肃的声明如果违背誓词甘愿接受某种神罚。在我国的《春秋》和《左传》中记载了数百次的盟誓活动,我国出土的古春秋晋国都城侯马市的遗址里就挖掘出了大批的盟誓遗址文物,在约近四千平米的盟誓遗址上,挖掘出土的盟书的竖坑里,埋有大量的牛、羊、马等牺牲物的兽坑,出土的盟书坑多达400余处,出土盟书5000多件。可见中国古人对于盟誓的重视程度是何等的认真和严肃。

  中国的文字富有历史文化底蕴,文字蕴含的民族文化心理密码非常值得重视和挖掘。从“宣誓”二字我们可以解读出怎样的文化内涵呢?宣,是个会意字,“天子宣室也”,根据《说文解字》里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天子发诏的大殿”,“宣室”是商纣王的宫殿,其本意是在殿堂上高声诵读天子昭告。到了近现代,其字面含义被引申扩展为“公开向大众表达、诉说、传达”的意思。誓也是个会意字,《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言约束也”,用大白话说,就是“用以约束自己行为的发咒起誓”。宣誓造字的本义是“古代士兵在战场上手持大刀、发咒许诺”,具有以死捍卫的意义,到了近现代,其字面含义引申扩展为“赌咒的诺言”。现在把这两个字组合在一起,我们可以想像到这样的场景: “在王的殿堂上高声诵读自己的发咒诺言,并展现以死捍卫的姿态”。这里不能不感叹华夏鼻祖造字的伟大,“宣誓”两个汉字蕴含的庄重、严肃、认真的态度,甚至不惜以死捍卫誓言的勇武彪悍之气扑面而来,宣誓二字所展现出的不仅仅是一种真诚态度,更是一种义无反顾、屹立天地间的不屈不挠的信念。

  古人成婚,要拜天地,这是以天地为证的盟誓仪式。《诗经》里的“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讲的就是这个意思;非血缘关系的异姓朋友结拜为同生共死的兄弟时,会摆设香案跪地起誓,流传至今的“刘关张桃园三结义”就是这样的场景。古人这种出于对神灵的敬畏,怕违约后遭受天谴惩罚的敬畏心,是有利于在订立契约时,能神圣而庄严的看待誓约,不敢轻易的违约。这样的故事内容记载比比皆是,这些故事的传播并没有因为时代的进步而有丝毫的衰退。
 
  中国古人对宣誓的看法,充满了朴素的敬畏之心和追求公平公正的意蕴。谁来监管宣誓者信守承诺呢,那就只能靠传说中的神灵来执行了。通过各方对神灵共同的敬畏心,神灵成了各方发咒起誓的见证人和监督者,盟誓各方都相信(起码表面上相信),对于不遵守誓言的结盟者,神祇必将降下灾难,予以其严厉的惩罚。发咒起誓的仪式是为了给盟誓者造成了一种巨大的约束力与心理压力,发咒起誓的威慑力,是通过人们对于神灵共同的崇拜与敬畏观念来体现的,是以对天地神灵的敬畏心来维系彼此的诚信,从而来约束彼此的行动,通过相信天谴,来警诫违约失信者的主观故意。在未有文字以前,发咒起誓是口头形式达成的,文字产生以后就逐渐发展成通过比较完整的文本签字、按手印来完成这个仪式。发展到近现代,宣誓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发誓也好、盟誓也罢,发咒诺言的参与人,其当众公开诵读誓词的行为和形式,绝不就是宣誓制度要实现的全部要旨。因为宣誓只是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开始和起点,诵读誓词、发咒起誓中的违约惩戒部分,才是制定宣誓制度的最关键一环。如果没有对于违约惩戒的恐惧,就没有宣誓人、监誓人及背后的民众等各方的互信基础,这样的宣誓仪式没有任何意义,这样的宣誓形式从一开始就会沦为走过场。所以,这次人大释法对于拒绝宣誓、不庄重不真诚的宣誓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特别规定了第104条所列公职人员的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宣誓之后从事违反实验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我谈几点这次人大释法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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