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观察与思考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李晓兵解读居住证:一国两制实践翻开新篇章

http://www.CRNTT.com   2018-09-10 00:19:07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中评社 张心怡摄)
  中评社香港9月10日电(记者 张心怡)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发展法律论坛日前在深圳举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在论坛上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出解读。李晓兵表示,《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可享受广泛的权利、便利和基本公共服务,务实合理,具有针对性和精确性,便于港澳台居民申领和主管机关具体落实,标志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丰富和发展。

  李晓兵提到,《办法》的很多内容规定既考虑到了便于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的现实性和便民性,也考虑到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主管机关的具体操作和落实。《办法》还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这些规定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具备了管理上的先进性和兼容性。

  李晓兵指出,《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可以享受多项权利、便利和基本公共服务,其中的三项权利包括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九方面的便利包括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等各项金融业务、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同等待遇原则,即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和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办法》所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权利、便利和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较宽,具有广泛性、实用性和便捷性的特点。

  “同时,《办法》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李晓兵认为,《办法》的规定体现了整体协调,全面推进的思路,同时也为各个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色给予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和权力。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