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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问题法律化的趋势及其应对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03:35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是司法实践“先行”,立法实践在后。

  在2003年的“新加坡航空公司诉CAA案”判决中,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在涉及到台湾地位的一份判决中曾裁定,根据《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公约》第1条有关“国家”的定义,由于台湾符合此定义,其被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因而有权在加拿大的相关司法诉讼中享有豁免。

  而在立法层面,至少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加拿大有可能在步美国国会的后尘:通过立法动议的方式制造台湾“话题”,推动其进入立法层面,并想办法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如果能最终获得通过,那当然很好;即使不能获得通过,一方面可以吸眼球,另一方面能在国际关系中制造话题,引发关注。至少从加拿大议会目前推动的两项与台湾相关的立法议程而言,其达到了吸引眼球和在国际关系中制造话题并引发关注的目的。⑩

  加拿大议会最初采取相关行动是在2005年。该年,加拿大议员阿伯特(Jim Abbott)提出了题为《台湾事务法案》的法案(法案序号C-357),⑪目的在于强化加拿大与台湾之间的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的关系。该法案随后通过了一读程序,但也仅此而已,未能在立法程序上走得更远。

  第二份相关法案是今年6月17日由加拿大议员库珀提出的《加台关系架构法》(法案序号C-315),该法案目前已获一读通过。⑫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台湾政府驻加拿大代表办公室称为“台湾代表处”;该地区和平稳定符合加国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且为国际关切事项;任何通过非和平手段或以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未来的做法,都会威胁到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将引起加拿大严重关切。法案还规定,加方将支持台湾参与多边国际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当台湾“总统”或资深政府官员非正式访加时,应免除依据联邦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所规定的签证要求;当加拿大法律提及外国或其政府时,应包括台湾在内;加拿大和台湾可以相互签订协议,其中包括国家间国际协议在内。由于此法案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大方面有类似之处,也被称为加拿大版“与台湾关系法”。如果其最终获得通过,一方面其将对加中关系、加台关系带来显着影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加拿大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相关实践“同一化”了。而此种实践“同一化”之后,加拿大行政机构所宣称的“一个中国”立场就完全“形式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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