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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改启示:农会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幷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 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幷,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的集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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