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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台背后的故事:三种改变

http://www.CRNTT.com   2009-03-01 07:36:31  


 
  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而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 

  因此,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而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向“痼疾”说“不” 立法节奏应急调整 

  “三鹿奶粉事件”于草案二审后曝光,食品安全危机致使群情沸腾,立法机关也迅速对这一重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研。“制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回应?”媒体不断在拷问、民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期待甚至是厚望,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意见已相对统一,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都被解读为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这次修改对法律文本的最终形成作用巨大,许多新增或强化的制度措施,被解读成是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进行的彻底整治。 

  比如,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是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法律最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除非技术上确实有必要,否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并用43条到46条四项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监管,即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被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对此最直接的理解是——维护食品质朴的本质。即使是面粉中的增白剂、荧光剂等,虽然对人体无害,也将难以再被普遍使用。 

  “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出实施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的巨大漏洞,在国务院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后,《食品安全法》也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这一制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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