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两岸法律合作缺整体框架 需新突破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
港台两地很早就开始法律实务的合作 但是没有整体框架性的东西 记:您长期在香港从事两岸法律交流工作,请介绍一下目前两岸法律界交流的情况? 庄:两岸的法制都有中华民族的人文基础,都属大陆法系模式,有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相同或相通,都延续了中国历史的人文传统与伦理道德。这种背景使两岸的法律存在着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基础。基于种种原因,目前两岸法律交流的总体状况虽然没有整体的架构和协议,但个案和个别领域是很早就开始了交往。我们可以追溯到八十年代金门协议,两地很早就开始了法律实务的合作。这其实是对社会治安和民生非常重要的事务的合作。 再从司法层面来看,台湾根据两岸关系条例,承认大陆的民事判决,也执行大陆民事判决。大陆最高法院也公布了一个认可和执行台湾民商性的判决的决定和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台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但两岸在这方面没有签协议,还是各说各话,两边相对应的规定相互对接,这在实践中是比较少有。这说明两岸的司法层面有互信,但未达到互助的程度。在两岸的这种特殊状况下,要谈就得面对一些麻烦的事。为了及时解决问题,让两岸的法律事务可以互动,所以大陆就公布了能够认可执行台湾民商事判决等决定。 另外就是非诉讼的法律实务方面。在仲裁方面,仲裁虽然没有认可执行的专门规定,但是大陆释出了很大善意。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吸收了台湾律师作为仲裁员,以显示公正性,可行性。厦门律师仲裁委员会也请了几个台湾的律师,但台湾到现在没有邀请一个大陆律师去当仲裁员,不对称。彰显大陆尽可能地与台湾进行善意的实务交流。 法学界的交流就更多了,台湾法律界的学者专家、律师参加大陆的各种研讨会,那是不计其数的。仅福建省来说,在2003年推出一个海峡两岸法学论坛起,每年举办一次,每次一个主题。请了台湾学科的顶尖人物来参加。如在制定物权法之前,就请香港的、台湾的法学界人士来共商如何制定法律,以及执法立法的经验交流。他们对大陆的立法提了很多好的意见。现在大陆法学界人士去台湾的交流也好多了,个案很多。不过,整体框架性的东西还是没有。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