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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无权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

http://www.CRNTT.com   2009-04-22 11:11:40  


面对这样的污染,公众当然有权知道排污者。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讯/《法制日报》今天登出刘行的文章“环保部门无权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作者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回头路”可走,对于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文章内容如下:
 
  据4月21日新华社报道,黑龙江省近日召开了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哪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一概“保密”。部分记者难以理解以退场表示抗议。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而上述材料正是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内容。 

  再过不到十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实施满一周年。在这重要的时间节点上,黑龙江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表现,可谓发人深省,值得思考。 

  如果我们承认,在过去,政府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过程充满了“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受传统行政积弊和规则的影响,那么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对公民的“恩赐”,而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是建设“阳光下的政府”的需要,更是实现公民宪法上的知情权保障。 

  但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如上述新闻所报道的,环保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那些违法排污的企业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呢?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其结果当然是乐观的。首先,政府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获取大量以一定形式保存关于企业排污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无疑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其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等信息,政府应当作为重点公开内容,而且由于这类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条例还要求政府应予主动公开以接受监督,如果有公民申请公开,也不受申请人需与公开信息有利害关系的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档次与质量的不断提高,环境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形成的信息,本应属于政府主动公开或重点公开的内容,而在作为公众“代言人”的媒体提出申请和要求后,政府不予满足自然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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