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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重建:汶川司法生态一年间

http://www.CRNTT.com   2009-05-06 09:24:58  


 
法制在重建中收获了什么——专访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

  这次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国家对受灾群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对遇难者发放每人1万元的政府抚慰金,这是一个好的先例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开 | 四川报道

  一个国家的法律分为常态法和特别法,正常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基本的、常态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处置;但当国家处于非常时期,处于紧急状态下,因突发事件或因紧急状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应由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国家特别法的授权来处置和干预。

  5.12地震是特大自然灾害,带来的也是全新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我们应该从这次大灾难中发现些什么,收获些什么?如何依法救灾、依法重建?为此,本刊专访了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

  不宣布紧急状态,是负责任的体现

  《瞭望东方周刊》:从法律意义上来看,5.12地震一直没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我们国家也没有紧急状态法。对于这么大的事件来说,是否应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刘作明:我们在反思这次大地震时,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当时,国家层面启动的是一级应急响应,这是一个全国性的应急救援机制,为什么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先例,应急法出台之后,我们国家只有一级、二级和三级响应,没有过紧急状态;二是这次地震的级别很高,不可知因素太多,不便宣布。比如,它是单震型的还是双震型的?

  我们都知道,一般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最长的时间是3个月(90天)。那么,如果又震了怎么办?2008年11月,在一次会议上有关领导还提到,据专家预测,不排除余震中有6~7级的余震。因为在那个时期,余震中达到6级的有4次,而6~8级是空当。

  全人类对地震的预测目前还是不可靠的,在那个余震频繁的时期,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是负责任的体现。实际上,救援的效果并没有受到影响。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内部有一个紧急状态的截止时间,那就是四川省宣布的重建起点——2008年9月底。

  《瞭望东方周刊》: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否不利于救灾?因为一些强制性命令可能很难下发,一些救灾措施也很难施行。

  刘作明:当然,基层压力和工作难度会很大,不宣布紧急状态,大批的受灾群众出来,怎么安置,怎么选址?

  比如,绵竹市汉旺镇,当时就有很多工程师受困,需要大量的起重机等大型机械,镇上向地方政府求援,也没有办法。还是成都交通台发布了征集通知,靠社会爱心才解决了问题。

  但我认为不宣布紧急状态还是正确的。这种强地震的后续结果太严重,跟洪水不一样,洪水只是一次性的,但地震却不可知。

征用补偿的手段不是单一的

  《瞭望东方周刊》:一些基层干部反映,我们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在具体实践中太“粗”,比如征用物资,《突发事件应急法》允许紧急状态下可以征集物资,而且对征用的物资要有所补偿。但到底怎样征用,如何补偿,谁来补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完善这一法律?

  刘作明:在紧急状态下,或者在一级响应状态下,政府大量动员社会资源救灾,肯定是应急法案的一个立法宗旨。动员的方式是多样的,在没有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最成功的动员自然是社会各界伸出援手,这已经成为共识,是主流。

  而涉及特殊的场合、时段、地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府征用的方式。比如,四川省救灾指挥部交通组就在全省征集了1000多辆公共汽车,用来转移受灾群众。

  政府对他们应该是给予了补偿,给予的手段很多,但首先是低于正常运营回报的。也可能会一定程度减免单位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或者对这些公司近期购买的新车进行贴息等。

  综合起来说,政府征集、补偿一定要分清情况,属于政府资源的,那是调集,不必补偿。属于动员性质的,目前没有发现谁来跟政府要补偿。属于征集性质的,就要严格按照政策实实在在地给人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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