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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管治和施政 必须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09-07-15 18:12:23  


香港回归超过十年,根据现状进行相应改革是必须的。
  中评社香港7月15日讯/香港资深评论员周八骏在《文汇报》登出文章“打造香港有效管治的条件”。作者认为:“事实是最无情的‘镜子’,照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架构和管治基础都存在着缺失,必须尽快弥补和完善。不破不立,有破有立;有理,有利,有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和施政是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文章内容如下:

  对中央维护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决心、意志和力量必须有准确而足够的认识。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代表国家的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底线”。如果有人一再挑战“底线”,视中央维护香港稳定繁荣的苦心为“软弱”;把香港的“今天”和“昨天”相颠倒,那么,最终结果必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管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就管治的架构而言,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央直接领导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一是就管治的基础而言,必须建立和巩固香港与国家、特区与中央之间的良好关系。 

            有效管治存在缺失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所遇到的种种挑战和考验归纳起来就是,上述两个条件都存在不可低估的缺失。 

  先来看管治的架构。 

  根据国家宪法及由国家宪法授权而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直接领导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由两个相互关联的环节组成: 

   (1)中央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选举产生的是“行政长官候任人”,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为“行政长官”;中央可以任命,当然,也可以撤销任命。 

  行政长官对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有提名权,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后才能任职;中央可以接受行政长官的提名,当然,也可以不接受;中央可以对主要官员作出任命,当然,也可以撤销任命。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行政长官与中央在多大程度上一致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不一致,反映行政长官与中央在政治上多大程度一致或者多大程度不一致。毋需赘言,倘若不一致程度大于一致,则这一环节是脆弱的。 

  中央是否撤销有关任命,当然是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但不能因为至今未开先例而以为中央没有这样的宪制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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