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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罪未审结 陈水扁又犯外患罪

http://www.CRNTT.com   2009-10-15 12:10:24  


虱子多了不痒,阿扁吃官司已经是家常便饭。
  中评社香港10月15日讯/《新华澳报》今天登出富权的文章“陈水扁涉贪诸罪未审结又犯外患罪”,文章内容如下: 

  日前本栏以《特侦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为题分析认为,特侦组虽然在陈水所涉的“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弊案、海外洗钱,以及“乔”金融机构人事,以募集“政治献金”为名收受巨额贿款等案件中屡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顾此失彼”之嫌。那就是,特侦组至今尚未就陈水扁所涉的其他领域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其一是陈水扁公然声称自己是“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前总统”,及声称自己在位时是在为美国政府工作,接受美国在台协会的指挥,因而要求由美国军法庭来审讯他,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谋丧失领域罪”;其二是陈水扁在高等法院合议庭召开羁押庭时,竟然泄露了“总统府”、“国防部”之间供“总统”在紧急时撤离的“万钧计划”部分内容,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泄漏交付国防机密罪”。这两项罪名的侵害法益都是“国家”和社会,属于公诉罪,特侦组是有权在没有任何人按铃控告之下,就可主动自行进行侦查并予以起诉的。 

  而据来自台北的最新消息,不但是检方正在行动,而且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也已到台北高等法院检署按铃控告陈水扁“外患罪”。也就是说,告发陈水扁“外患罪”,是公诉、自诉同时进行。前者,“法务部长”王清峰指出,“最高法院”检察署将会审查陈水扁是否已触犯“外患罪”。而后者,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吕学樟和首席副书记长林鸿池、副书记长郑汝芬等人,昨日上午赴“高检署”,按铃控告陈水扁涉及“外患罪”。吕学樟指出,陈水扁在“请愿书”当中,将自己的“总统”任期定位为“美国军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军政府委托在台湾治理的“实质民政首长”,在台期间皆奉美国在台协会的指示行事,“即使这些指示不符‘‘总统’决策”,这已经涉及了“外患罪”。 

  国民党“立委”除了希望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对陈水扁此一卖台行径明确表态,还要求撤回一切卸任“元首”礼遇,并追回扁八年薪资所得。 

  “外患罪”是一个总罪名。在《中华民国刑法》的第二编“分则”中,第一章是“内乱罪”,第二章是“外患罪”。“外患罪”一共有十三个条文,即从第一百零三条到一百一十五条。而适用于陈水扁“请愿书”的涉嫌犯罪事实的,是第一百零四条“通谋丧失领域罪”,其条文内容是::“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末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台湾“宪法学”权威谢睿智博士主编《法律百科全书‧刑法》所示,“通谋丧失领域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须为未受政府合法委任之人。二、犯罪行为:须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通谋即与人互相谋议,而不以双方意思合致为必要,至由何方发议,是否有所议定,均所不问。外国包括敌国或未经承认之国家在内,外国政府派遣之人不以外国人为限。三、侵害法益:本国领域遭受损失之危害。四、犯罪意思:须有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之意图。本罪之未遂犯、预备犯或阴谋犯均罚之。本罪亦为目的犯,只须有使我国领域属于外国之意图、而与外国或其派遣之人互通谋议时,即为既遂。不以我国领域已否属于外国为区别既遂未遂之标准。 

  比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条文内容,陈水扁向美国上诉军事法院递交“请愿书”,自称曾是“美军政府在台湾代理人”,“台湾是美国的领土”将自己的“总统”任期定位为“美国军政府在台代理人”,是美军政府委托在台湾治理的“实质民政首长”,在台期间皆奉美国在台协会的指示行事,这已经符合“外患罪”的要件,涉嫌触及了“外患罪”。由于陈水扁已在此“请愿书”上签字,陈水扁想赖也赖不掉。而且,在程序上证据确凿,在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的网站上就可以找到,不象陈水扁所犯的贪贿各罪那样错综复杂需要寻找证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审理过程将会相当简单明快。 

  其实,陈水扁近来的言行除了是触犯“外患罪”中的第一百零四条“通谋丧失领域罪”之外,他竟然泄露了“总统府”、“国防部”之间供“总统”在紧急时撤离的“万钧计划”部分内容,也已触犯了“外患罪”中第一百零九条的“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泄露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或交付前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于外国或其派遣之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项之未遂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谢睿智在《法律百科全书‧刑法》中指出,“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的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一切自然人。二、犯罪行为:须有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的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之行为,并经泄漏或交付与本国人民或外国人民。本罪为危险犯,一有泄漏或交付之行为,犯罪即行成立。泄漏不必有交付行为,交付则必包括泄漏。又如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者,因其泄露或交付之对象为外国政府或其派遗之人,影响于“国家”安全者甚大,故重罚之。本罪之未遂犯、预备犯及阴谋犯均罚之。 

  由于“总统”掌握“国家名器”,在对内肩负统帅着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案、任免文武官员等重要职责;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之特殊尊崇身份,故“宪法”对“总统”第五十二条“总统之刑事豁免权”,是把“内乱罪”、“外患罪”排除在“总统刑事豁免权”之外的,可见“外患罪”的极度严重性。由此,陈水扁似乎害怕了,连忙进行危机处理,昨日“扁办”就正式发表“新闻稿”澄清“请愿案”与“扁案”无关,吕秀莲也暗指陈水扁可能未有看通英文文件就贸然签字,是受了林志升的“欺骗”。估计,倘法院正式受理该案,陈水扁就是以“受骗”作为攻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