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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文:绝对多数制与政治结盟不同

http://www.CRNTT.com   2009-11-10 10:49:38  


绝对多数制比较容易避免社会纷争
  中评社台北11月10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律师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乐见深度思辩的选制改革讨论”。作者表示:绝对多数制与相对多数制“政治结盟”不同。“相对多数制的‘政治结盟’在投票前,是处在‘信息黑箱’的情形之下所做的整合。一方面,较不属于政见结盟,而是以个人的利益保证来交换同党候选人不脱党参选;另一方面,若分裂参选真的发生,选民也往往在不充分的信息之下,为了‘弃谁保谁’而游移不定,而让投票结果偏离选民真意。 ”文章内容如下:
 
  几位学者、评论者陆续针对绝对多数决选制发表意见。笔者认为,这样的讨论,若能激发社会舆论对制度改革的深度思辩,是一件可喜的事。在继续探讨绝对多数制之前,宜先厘清一个观念。 

  政治结盟,本身并无好坏。若我们认知到选举的目的在反映民意,而政治结盟可让当选人代表更多元的民意,反而是对民主有益之举。差别在于政治结盟的动机为何,是不同政见的包容,还是个人利益的交换输送。 

  有论者谓,二轮投票制倾向形成多党制,但多党制或非多党制或多数统治并不冲突。二轮投票制至少提供了一定程度少数意见参选的空间,即便无法晋级第二轮,然而透过第一轮选举,少数意见用选票证明了自己的代表性,而让晋级的候选人为了胜选采纳自己的意见。 

  因此,尽管相对多数决下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多数当选,其中的内涵却有所不同。相对多数制下,少数意见往往因无当选希望而未参选,选举的结果变成单一面向(蓝绿、统独)的对决,在台湾尤其如此。二轮投票制的特点,不在于当选人第一轮得票数的多寡,而是一方面少数意见有空间在第一轮投票表态,一方面强迫候选人在二轮投票时,把所有的民意排列组合之后,整合出能代表过半数民意的政见,这应是“多数统治”的深义所在。 

  从以上两点延伸,也可看出绝对多数制与相对多数制“政治结盟”的不同。相对多数制的“政治结盟”在投票前,是处在“信息黑箱”的情形之下所做的整合。一方面,较不属于政见结盟,而是以个人的利益保证来交换同党候选人不脱党参选;另一方面,若分裂参选真的发生,选民也往往在不充分的信息之下,为了“弃谁保谁”而游移不定,而让投票结果偏离选民真意。 

  而在二轮投票制,政治结盟的时间点在一轮与二轮投票之间,各候选人的代表性已有得票数可供佐证,是“信息透明箱”的政治结盟;未晋级的同党同志既已无“分裂参选”的资格,则结盟的对象为不冲突的政治意见。二轮投票制的政治结盟并非毫无限制,试想二○○○年的“总统”大选若为二轮投票制,而连战在未晋级之后选择和陈水扁结盟,连战的支持者会接受,选票能够转移吗?此与相对多数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绝对多数制下的政治结盟是公开、选民可监督的,与相对多数制党内同志可以假分裂参选之名,行帮助对手之实的“政治无间道”不同。 

  此外,有些绝对多数选制并不一定要透过“两轮选举”,可以用注记偏好然后“多轮计票”的方式,算出绝对多数。换言之,一轮投票即可选出绝对多数,这个制度也不妨提出讨论,若大家讨论真的认为政治结盟是个缺点,也可思考设计这样的选制来避开。而其缺点是偏好排序的投票与计票方式相当复杂,需要较多的宣导,选民也需对此选制适应。但无论如何,都是可以进一步思考的可能性。 

  最后,民主的精致化需要大家集思广益,笔者乐见有关选制制度的思辩在公共论坛上提出讨论,在权衡利弊、分享讨论的同时,这就是思辩民主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