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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检察官免死金牌?

http://www.CRNTT.com   2010-01-20 10:54:42  


陈聪明(男)虽请辞,依然有深刻检讨的必要。
  中评社台北1月20日讯/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今天在《联合报》登出文章“谁给检察官免死金牌?”作者认为“更深层要检讨的,是我们对‘执法权’与‘追诉权’,欠缺足够的政治课责机制。我们过分迷信‘法律’与‘政治’要完全分离,上级与外界怕被抨击是‘干预司法’,遂给了检察官们免于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文章内容如下: 
 
  “检察总长”陈聪明在“监察院”提出弹劾后请辞,似乎已为几年来“检察总长”是否适任的风波划下句点。经过这次争议,“立法院”也许会修法加入“退场机制”,让“检察总长”这个重要的位置,不会再受到近乎绝对的任期保障。即使四年任期不变,应该也会让“总统”、“行政院”或其他机关,有更多监督甚至免职的权力。

  更深层要检讨的,是我们对“执法权”与“追诉权”,欠缺足够的政治课责机制。我们过分迷信“法律”与“政治”要完全分离,上级与外界怕被抨击是“干预司法”,遂给了检察官们免于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当公众质疑某些案件为何拖延,检察官的法律见解为何无法统合,或是某些检察官是否定罪率太低之时,“法务部长”与“检察总长”,都只会说“尊重个别检察官办案”而已。

  让我们先承认一个现实:法律是中立公正的,但法律执行永远有先后顺序,因此“追诉裁量”是不可免的。而这种裁量权须受到一定的政治控制及监督。

  虽说法律应“毋枉毋纵”。但台湾发生的案件,哪些案件优先办理?何种案件要共同办理?哪些案件可以待事证更加明确后再办?这些都必须有政策面的指导方针,并且加以管考。当警方移送的“援交”、“猥亵出版品”案件远多于“杀人”、“强盗”等暴力犯罪时,检察部门不能纯按先来后到顺序办理,也不能随机地让个别检察官随偏好而排序。之所以要有“检察一体”,就是要藉由整体的协调控制,执行优先顺序。

  而这个“优先顺序”怎么定,都会有人质疑。但既然这个“选择”是无法避免的,自然该有清楚的政策宣示,并由做出排序的人负起政治责任。绝不能像现在这样,没人敢“干预”个别检察官办案,所以不是警察牵着检察官鼻子走,就是检察官各行其是,而民众抨击或“立委”质询,对于办案步调的不一致都无法施力。

  除了优先顺序之外,认事用法的标准也应该统合。例如,对于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的“人口贩运”,台湾早就有“买卖人口”与“使人为奴”等罪名,但检警单位总是只挑“妨害自由”或违反移民法等不痛不痒的罪名来办。即便去年六月“人口贩运防制法”已经施行,至今仍鲜见检察官愿意用以追诉任何剥削外劳、扣留护照,又限制行动自由的人。在民间质疑时,检察官居然用“警方移送时没有引用这个条文”来卸责。当美国批评台湾追诉不力时,“法务部”的答案是“不能干预个案”。结果这么重要的法律,到现在依然未能发挥作用。如果真的有“检察一体”,“检察总长”为何不能订出标准,要求检察官熟悉新法并在要件符合时适用新法?

  有鉴于此,检察体系须接受更多、更严格的外界监督。个别检察官是否该享有如法官的绝对身分保障,可以检讨。而未来的“检察总长”更必须与“法务部长”共同订出“追诉政策”,并管考成效,向公众与“立法院”报告。人民有权知道,哪些案件定罪率高?哪些案件办理时间太久?哪些法律因为检察官的保守态度而成为化石?人民更该有权要求“检察总长”与“法务部长”,负起责任去带领检察官大军。如果检察体系让人民觉得不满意,“检察总长”与“法务部长”就要负起政治责任。他们再也不该躲在“任期”及“司法独立”的帽子下规避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