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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两会框架 如何更有成效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09:07:19  


两会近年已经取得相当丰硕的成果,祗有双赢纔有持久动力。
  中评社台北1月23日讯/师大国际事务与全球战略所兼任副教授蔡宏明在《联合报》发表文章“ECFA 两会框架不如MOU模式”。作者认为:“‘陆委会’强调两岸经济协议(ECFA)的第一次协商没有延宕,大陆国台办则表示正在联系安排两会专家首次工作商谈。此固然显示双方正积极进行联系,但是也凸显出ECFA在两会框架下协商将衍生谈判时间与效率问题,甚至于将衍生ECFA的定位问题,值得注意。”文章内容如下:

  一般而言,各国FTA的协商常经历二、三年时间,即使是中港CEPA的协商,也经历一年半。

  如今,ECFA以第五次江陈会为正式协商场合,意味着须于四、五个月内,完成协商及文字确认,谈判任务之艰难,显而易见。

  ECFA为经济议题,原本可以参考两岸金融备忘录(MOU)的协商模式,由两岸主管经济事务的政府部门直接安排谈判,才能提高效率。

  如今依据第四次江陈会共识,ECFA协商,必须回归到目前两岸两会的“制度性协商机制”规定。

  亦即首先必须由两会就协商议题在会谈前为两岸业务主管部门官员安排“业务沟通”;接着,各议题经多次沟通形成共识,则安排两会副董事长(副会长)进行“程序性商谈”;同时,按惯例交错地在对方举行正式且公开的“预备性磋商”,正式敲定两会会谈时地与日程;最后才是正式会议完成ECFA文本整合工作。

  就ECFA的定位问题而言,原本金融MOU以台湾“金管会”与大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被视为是符合国际惯例与对等原则的作法,也被视为有助于回归专业经济议题的讨论,以及后续之执行,是两岸经贸协商机制进一步正常化。

  但未来两岸ECFA首次协商,不论是局长级接触或是次长级,在定位上都是以“两岸两会专家”的名义,进行“业务沟通”。此模式固然有将ECFA回归两岸制度化协商架构之意涵。但在台湾可能衍生“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之争议。特别是在两会架构下签署的ECFA,其所彰显之“两岸特色”,是否使外界认为其“定位”不同于大陆所签署的其他WTO区域贸易协定,也将衍生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首场正式协商之后,两岸当局应考虑赋与由两岸主管经济事务的政府部门间,视需要自行安排协商之弹性,才能掌握时效。同时,两岸协商时也应厘清ECFA之“两岸特色”与WTO区域贸易协定属性,并表现于架构条文中,以免衍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