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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反强拆 吴曼琳案源于法治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0:53:51  


 
  从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复重建32年了。这32年里,最大的争议莫过“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之争。“刀治”强调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公权者用法律来治理民众;“水治”强调的“依法治理”,是公权者为法律所治。这场大争论的结局,是“法治”胜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并不等于就有了实践的“法治”。民间有俗语形容法律:拿起来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轻若无物。拆迁者对公民实施暴力侵犯时,法律被放下了,它轻若无物;被害人奋起反抗时,法律被拿起了,它重达千斤。吴曼琳案中,当应某多次遭到拆迁者的不法侵害时,法治不在场;当吴家的防盗门锁眼被施暴者用强力胶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从窗口爬进爬出时,法治也不在场;当暴力拆迁者集聚吴家进行辱骂、打砸,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时,法治仍然不在场。

  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济迟迟缺位,受害人也只能寻求“菜刀之治”。

  假设吴曼琳案发生在一个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必然导致下列连锁反应:当地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对管片民警有无渎职(不作为)展开调查,暴力逼迁者纷纷被公诉或被行政处罚,民意代表对官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公安局长或许在民意压力下引咎辞职,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因不信任票过多而未能通过,相关拆迁计划被议会否决……

  所以,今天反思吴曼琳案,最应追问的就是:当公民财产权被拆迁者的暴力侵犯得风雨飘摇时,公安司法机关缘何会缺席?又怎样才能让法治时时在线?

  答案仍然是法治,当然,必须是从治民的“刀把子”转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权柄者渎职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维权“过当”必将紧随其后。只有公权力维护合法权利“正当”了,公民反抗暴力拆迁才不会“过当”。只有公民有权强制执法者在维护私权时必须实现法治的“正当”,用法治来追究维权“过当”才有其正当性可言。

新闻链接:

宿迁吴曼琳怒杀暴力拆迁者事件寻踪

2010年2月21日

  宿迁吴曼琳怒杀暴力拆迁者一案,昨天一审宣判,此女子被法院判刑八年,赔偿被杀的拆迁者家属27万元。看了《扬子晚报》的报道,有以下一些疑问和想法:

  第一,吴曼琳并非此女子真名,为何一件真实的案件,竟然要用化名?而这个为了保护母亲,为了保护兄弟,为了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为了人类的最基本的尊严而激愤杀人的女子,如今已经在网络上成了众人眼中的女英雄和女侠。我很想知道这位能够有勇气与抗争恶势力的女杰的真实姓名。

  尝试在网上查找,先检索“吴曼琳”,不行,继而检索“宿迁拆迁杀人”,竟然发现宿迁因为拆迁引起的命案并非一起,而是好几起。对比一下,还是找到《扬子晚报》2009年5月31日的报道《江苏宿迁居民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 致1死1重伤》在时间、被杀者的姓氏、拆迁者的人数是比较接(http://news.qq.com/a/20090531/000054.htm),所不同的是,杀人者在此是三人,最主要的似乎是王春勇,而未提到他的姐姐和母亲,看来正是此案。至于为何要使用化名,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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