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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血案,社会该吸取些什么血的教训!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5 10:50:36 |
据报道,福建南平杀害无辜小学生的凶手郑民生毫无悔意,当庭辩解自己是本分人。他一直强调,是社会的冷漠造成了他的悲剧,并说没有起因就没有这个结果。 郑民生被当庭判处死刑,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对手段如此残忍,造成的后果如此严重的人来说,判处死刑也是绝大多数受害者家属的愿望。尽管,这个死刑判决换不回那么多心碎家庭平凡的幸福。对社会而言,在南平血案中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以亡羊补牢? 坦白说,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方案能防范一个冷血、极端仇视社会的凶手,因为总有些人因对社会不满而走极端。美国前些日子有个人驾飞机撞了某地的税务局大楼,不久后另一人开枪扫射首都华盛顿的五角大楼,这都不是罕见的。但是,存在的不一定就合理。至少,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做点什么就能减少这种极端的人产生;不能认为总归会有极端的人而什么都不做!佛教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减少这种悲剧事件的产生,是对社会和谐的贡献。 郑民生的自我辩护中,提到了一个很复杂的因果关系理论。你虽在法条上找不到因果关系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是法律理论上最复杂的环节之一。“没有这个起因就不会有这个结果。”郑民生认为,没有社会之前对他的不公平,他就不会报复社会。 西方的因果关系理论里有一个but for,意思是倘若没有、若非。用在郑民生一案上,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郑拿刀砍人,小学生就不会死亡。按照这个理论,郑民生的自我辩解似乎有其逻辑之处:没有社会冷漠,我郑民生就不会仇视社会,于是就不会杀人。 但这个理论是有限定条件的,即,不能把条件泛化了。如你在野外扔个烟头,这是一个条件,如果没有风大,这个烟头就不会引起山火。但是恰巧,风大,就引起了一场大火。你会辩解,如果没有大风这个条件,我这扔烟头就不会有山火,因此,山火与我无关。从法律上,风大、风小不能算是条件,因为,山火这是理智谨慎的人该预料到的结果之一。所以,英美法有近因理论,大陆法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都是为限制这种因果关系扩大化,让其不至于走向荒谬。 再举一个反例。你开车超速了,结果在某个地方被雷击中,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如果你不超速,就不会到这个位置,这个雷就不会击中你的车子,那能否说,你超速是被雷击中的原因呢?按常识而言。你只会说,这是巧合,上帝的安排,和你无关。法律上来说,你确实不该为雷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超速导致车祸,你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你行为的合理后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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