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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ECFA 挽台湾银行业颓势

http://www.CRNTT.com   2010-05-03 10:42:09  


 
                   肆、入会承诺之缺失必须签署ECFA加以补救

  一、鉴于银行保险及证券等金融业均系“许可”行业,其业务管理本来就较“特许”行业为审慎(Prudential),亦较得自由设立之一般企业为严谨(Rigorous),惟政府亦应就其业务之发展加以适当之保护。国际化与自由化固然为银行现代化必须必经之路,但必须循序渐进,以求健全发展,若盲目开放先进之外国银行冲击台湾银行业,以为可以促进银行进步,乃属不智之举,甚至会伤害到银行之体质。到了2006年又未趁机更正加以挽回,造成两岸间之银行业务迄今无法互相以平等条件跨区经营。于此尚须一提者,2000年第一次政党轮替后,民进党早已引导两岸金融有秩序发展,而推展两岸金融有秩序开放,诸如2001年6月26日开放银行赴大陆设办事处,同年7月1日开放境外金融业务(OBU)办理两岸银行业务,及同年11月16日开放OBU办理两岸直接通汇。上述措施均在2002年台湾入会前即已进行,为何入会承诺仍未顾及两岸金融未来将跨区经营之发展,而浮滥承诺。因此,两岸谈好MOU后,台湾银行若未经ECFA协商,则仍须适用外资银行之“等待期”,另外尚有“存放比例”不得逾75%及其他OBU之不合理限制等。

  二、签署ECFA对台湾金融业登陆营业有正面之影响

  MOU仅系两岸间之金融监理合作之备忘录:今后两岸金融主管机关间可在“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及危机处理”等互相合作,但仍无法排除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及不合理之业务之限制。因此,必须签署ECFA才能适用“超WTO规范待遇”(WTOPlus):1.台湾认为对WTO之入会承诺已处于不利地位,则须经过ECFA谈判才可争取到“超WTO规范待遇”。2.台湾除争取“市场准入”较外资银行优惠外,尚提出“金融三法”,均予列入“早期收获清单”内,既要顺利登陆营业;又要限制大陆银行不得比照一般外资之国民待遇。若对岸肯接受我方WTOPlus之要求,而接受大陆银行来台必须从严而像是“WTOMinus”之谈判,则过去之缺失皆可挽回。否则,尚须有一番难苦之路要努力才能挽回目前之颓势。

              伍、结论

  综上所述,WTO入会之重大疏失造成银行多年来绩效欠佳,两岸间之金融互动必须签署ECFA才可为台湾银行挽回颓势,及争取合理之权益。若能如此,则跨区拓展业务才可顺利,亦可为银行业提供改善业绩之契机。至于对台资金融业登陆经营业务之影响方面为:排除“等待期”限制后,现有办事处可立即改制为分行,并对众多之台商融资。台资银行可以利用语言与文化相同之优势,较其他外资银行取得有利之竞争地位,既能以台湾较细腻之金融服务品质与较资深之国际化经验开拓市场;又可以拓展广大之消费金融,中小企业金融、及农村金融等市场。此外,不管是银行、保险、或证券期货业均可以相对先进之经营水准与大陆之同业共同创造双赢。

  至于陆资银行来台经营业务之影响方面为:若经ECFA谈判排除外资银行核贷金额以总行净值为计算基准,则可避免超大型陆资银行夺取市场。由于两岸金融规模不对等、开放来台之超大型陆资银行虽然暂时对基层金融业务不会有影响。惟大陆银行与台湾金融业交流后,对台湾较高素质之从业人员必会逐渐增加需求,而提高人员之流动性。此外,若陆资银行以台商总公司为其业务对象,则会对台湾金融业产生业务排挤效果。另外,当两岸之金融交流加强后,台湾证券业可增加承作两岸企业并购与台商回台上市,包括第一上市(IPO)与第二上市(TDR)之财务规划与谘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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