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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家族弊案二审判决大逆转的利弊观

http://www.CRNTT.com   2010-06-12 07:51:38  


11日上午,陈水扁走下囚车时向媒体记者挥手致意。图片来源:中央社
  中评社北京6月12日讯/台湾高等法院昨日对陈水扁及其家族所涉的“国务机要费”案、洗钱案等弊案进行二审判决,一审皆获判无期徒刑的陈水扁夫妇,二审均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所处罚金也大幅减轻。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陈水扁家族弊案二审判决大逆转的利弊观”,内容如下: 

  台湾高等法院昨日对陈水扁及其家族所涉的“国务机要费”案、洗钱案等弊案进行二审判决,案中被告大多获得与一审相比较轻的判决。其中在一审获判两个无期徒刑的陈水扁夫妇,二审均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所处罚金也大幅减轻。但即使如此,陈水扁家族仍不满意,声言要继续上诉。 

  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一审、二审都是事实审,亦即是法庭审理被告的犯罪事实并据此而判罪量刑;三审即终审则是法律审,亦即并不审理案情,只是审理一、二审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有误。倘认为无误,则按二审判决终审定谳;倘认为有误,即发还高等法院更审,甚至有的案件还要多次发还更审。因此,“扁案”的定谳终结还须拖一段时间。 

  由于一审、二审圴是事实审,尽管台湾地区实行欧陆法系亦即成文法,但法官在判决中的自由心证仍占相当比例。因此可以看到一、二审法官对陈水扁夫妇非正当使用“国务机要费”的犯罪认定,就有不同见解。如果不是两级法官对案情事实有不同见解,就是主审法官本人已将自己的政治态度掺和到审案之中。这也难怪,国民党籍“立委”、“打扁揭弊骁将”丘毅就一边痛骂陈聪明的特侦组当时对陈水扁的起诉是“假起诉、真放水”,已经埋藏为陈水扁脱罪的伏笔,一边指责主审法官邓镇球的自由心证是“顺水推舟”地依“假起诉、真放水”轻判陈水扁了。 

  其实,要说二审法官“放纵陈水扁”,也并不尽然,因为判词还是相当严厉的,使用了诸如陈水扁“位高权重本应为民表率,却辱坏官箴,导致社会价值观及行为观混乱,甚至以金钱牟利私囊”;“国务机要费案”发生争议后,陈水扁不反省自躬还对昔日下属施加压力勾串证据,陈水扁吴淑珍两人行为严重破坏司法信誉等的词句。也就是说,在二审法官的主观意识中,仍然认定陈水扁犯法,而且犯罪事实还不轻。但是,还是以种种理由将之轻判,亦即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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