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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遭全国通缉是一场闹剧

http://www.CRNTT.com   2010-07-29 09:44:48  


 
  美国媒体的“免死金牌”1——无“实际恶意”不算犯罪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说: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在仇子明案中,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报露的义务,在必须受到舆论监督这一点上,和政府官员并无不同),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

  说白了,这段话的意思就是:除非新闻媒体是“明知故犯”,故意使用虚假内容报道,损害公权力的利益。除此一条外,再不能有任何方式证明其有罪。对于凯恩公司来说,如果不能证明仇子明打心底里的确是要害人,而且在知道这一举动后果严重时,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话,才能证明其“损害商业名誉罪”。否则免谈。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与我国《刑法》关于“损害商业名誉罪”的条款中“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的精神完全符合:只要不能证明媒体成心做坏事,谁也别想定媒体的罪。

  美国媒体的“免死金牌”2——微错不纠

  有人说,如果仇子明的报道内容失实怎么办?他用来抨击凯恩公司的稿件如果有错,是不是犯罪了?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说:很显然,民众无权又无势,在揭发批评公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

  这里边有两个意思:一是,媒体在批评报道时,本就不受对方欢迎,想拿的信息经常拿不到,于是不得不采用偷录、旁敲侧击、买通线人等地下手段获取资料,对这样的信息进行百分百正确的证明,本不可能。

  二是,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必丧失殆尽。

  其实,所谓的“免死金牌”,说到底,就是怕轻易被抬出来的“诽谤罪”,会妨碍珍贵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真理只有在辩论中,才能获得和发展,所以不能压制公共辩论,哪怕它会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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