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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稀土应专门立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08:33:38 |
首先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物权法均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法律原则表明,稀土作为重要的矿产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必须明确:首先,稀土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不是归资源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某个职能部门所有,也不是归资源所在区域的人口或持有矿业权证的企业所有,其属于全民所有。 其次,国家拥有稀土资源开采的支配权、管理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具体包括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的配置、许可证的颁发、矿产价格构成要素调整、资源收益分配、地质资料管理,以及资源开采量、矿产储备、出口量调控、矿山的恢复与治理监督等。 再次,基于稀土资源的生态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中央政府及其资源职能部门具有保障稀土资源合理利用,协调和平衡全国不同区域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职责。其既有权监督地方政府及矿业权人依法合理勘探、开采稀土资源,也有义务平衡中央、地方和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关系;有义务保障区域经济、矿业权人和矿区人口的长远发展;还要监督和保障全国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矿区的生态环境安全和矿区经济的持续增长。 最后,严格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中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和刑法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治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也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鉴于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是导致稀土矿业秩序混乱、稀土资源严重浪费和流失的主要原因,在治理矿区秩序过程中,要对其进行重点打击。既要遏制稀土开采中的一般违法开采行为,也要严厉打击稀土开采中的犯罪行为,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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