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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住的“宅基地”

http://www.CRNTT.com   2010-11-08 10:51:02  


 
  ※即使没有行政力量,宅基地也会自然沦丧

  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

  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1.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2.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3.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4.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

  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我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迟早会沦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正因为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既然没法“长宜子孙”,如何换取现实利益?

  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地权的底线在哪里

  在“卖地财政”的利益链条中,地方政府的红利要有保证,也应给农民宅基地补偿,其中的底线在哪里?既然宅基地归农民使用,就必须得尊重农民的“使用权”,应该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这就是底线。作为买卖双方,政府和农民应该对等,农民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共识而强行征地,那就要评估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另外,款项必须直接发给农户,不能以“集体”名义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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