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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8:24:45  


 
  第三,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目前可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的因素包括:个人家庭赡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基本宽免额设定为每人每年扣除20000元,以后随通货膨胀情况定期(可考虑3年左右)调整。

  第四,综合所得部分应该适用以下五档超额累进税率:1%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0-20000元,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1-100000元,1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001-250000元,2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250001-980000元,3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980001元以上。该税率结构与现行税制相比较,各收入档次的模拟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都有降低,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大大减轻。

  并且,它的结构较简单且最高边际税率降低10个点,既简化征管,又有利于保证税率的有效性。同时,低收入者纳税但税负很轻,满足既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又不对其构成较重负担的要求;中等收入者税负较轻,有利于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高收入者名义税负比照原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总体上也是降低的,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高收入阶层的薪酬外收入所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中、低收入阶层,而原来这些收入基本得不到“超额累进”的调节,且很容易偷逃税收,在新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部分覆盖下,这些收入将一并纳入较高边际税率的征收范围,实际的结果,必定是这些人的实际税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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