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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钓鱼岛赢得尊严 才能在南海赢得尊重

http://www.CRNTT.com   2011-07-21 09:09:05  


 
  我们先看第一份文件。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三个文件中最基础性的文件,凡九条。关于中国和日本主权范围的确认,文件第二、第三、第五条认为: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在第二条中,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第三条中,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在这两条中,日本方面有意义的承诺是“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这样写的: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关于台湾,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是这样规定的: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后记者招待会上曾解释说:“《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我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 但我们如果仔细查一下《开罗宣言》就会发现,大平正芳在此通过偷换概念而回避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实质性立场。

  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说辞可以表达日本放弃在台湾权利的含义,但现在日本建交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再是《开罗宣言》中所说的“中华民国”,并且日方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这时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条搪塞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显然就不合逻辑了。尽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蒋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 ,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还是刻意规避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尽管日本与台湾当局实行了“断交”,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它法律上承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由此必然产生的逻辑是,日本方面“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不包括台湾的,日本与中国建交的主权关系只限于中国大陆,日本方面废除在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日台条约》,不与台湾发生正式的官方关系并不是基于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而是基于“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的表态。关于此,当时与大平正芳共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外长黄华在其回忆录中认为: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充分理解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是“以间接的方式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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