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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族已狂妄到代替蔡英文作特赦决定

http://www.CRNTT.com   2011-08-06 08:45:35  


 
  由此,我们从中就可看出,陈致中比陈水扁更加狂妄。这是因为,正因为陈水扁是选举专家,故而虽然看到了蔡英文的民意与马英九不相上下,有胜选的可能,但更看到了大环境仍不利于蔡英文,因而蔡英文的当选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故此他才会向蔡英文下指导棋,教她如何如何做,并警告她“切割的结果就是落选”。但陈致中则是明显不同,认定了蔡英文必定会赢,而且蔡英文当选后也必定会宣布特赦陈水扁,因而才会有“我爸爸明年将亲身出席蔡总统的当选感恩会”的豪言。

  这真是狂妄得可以了,简直是目空一切,他以为蔡英文也能像他在参选高雄市议员那样,即使是卷入“扁案”、嫖妓等臭事一大堆,仍可以最高票当选那样,必定会当选,而且在当选后,尚未正式就职,就必定会将陈水扁特赦出狱,使之能够亲身出席其当选感恩会。

  然而,按照台湾政治社会的惯例,当选感恩会是在当选后尚未就职前进行“谢票”活动场面举行的。因此,即使蔡英文侥幸得以当选,也即使蔡英文有心特赦陈水扁,但在尚未正式就职,亦即尚未掌握“总统”权力之前,是无权颁布特赦令的。在此情况下,仍在狱中的陈水扁又如何能“亲身出席”蔡英文的当选感恩会?除非是当时仍是“总统”之身的马英九已经颁布特赦令并已宣布特赦陈水扁。但从各方面设想,马英九无论是在“总统”选举投票之前,还是选举结果已出来,他仍是“总统”的情况下,是断不会“放虎归山”,颁布特赦令并宣布特赦陈水扁的。

  实际上,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因此,只有“总统”才享有颁布特赦令的权力。据此,台湾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湾当局对《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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