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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
吴产娣说:"我被一个空气人给指认了。"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但均遭拒绝。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这样的说法让朱玉妹的代理律师不能理解。他说:"此案争执较大,法院应该要求证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没有送达出庭传票给证人崔林。" 崔林不仅没有出庭,这个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询问后,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自己曾经3次前往北京寻找崔林,均无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车队也说不上班了。" 无奈,律师郑建伟给崔林发短信,询问那天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崔林给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们,还有你们的公安机关别再打扰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报记者日前专程前往北京再次寻找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在14路公交车调度站里,车队队长说:"崔林你找不到,他没上班。" 同为14路公交车的多位司机竟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谁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谈及到更多关于2009年6月29日发生的事情,14路值班队长说,"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销声匿迹了。 异地立案,"手伸得太长"?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采信"孤证"外,朱玉妹及律师等人还认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长",非法"异地立案",有滥用职权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从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常州上访人员6月29日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事件"。 而这一问题成为日后法庭上非常有争议之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都认为,此案该由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朱玉妹的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而陆菊华和吴产娣的案件来源都是"上级交办"。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朱玉妹、陆菊华和吴产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看到,法院所采用的规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后半段中还写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郑建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 记者采访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员表示:"北京警方都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这样的说法遭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的斥责,他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都是一样的。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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