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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坐视上吊”该当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直到再过几分钟后, 等两位患者发现了吊着的苏秀云后,大叫着吵醒了医护人员,才合力剪断了老人上吊的布条,然而为时已晚。

  虽然是凌晨,但在有灯光的情况下,距离上吊者仅2米,还是两次经过,并望着门框所在的方向,“淡定医生”却像没见到般无动于衷,这也太荒谬了吧?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医院尤其公立医院的宗旨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查房、检验病人情况不仅是医院的规定,也是医生保障就诊者生命安全的必须做法。毫无疑问,这位医生只完成了刷卡的例行公事,却完全无视查房的目的,如果他是一位有牌照的医生,这毫无疑问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同时也是极端漠视生命的行为。 
 
  医生为何会有这种毫无人性的想法

  在没有别的合理解释下,这种行为只能理解为,这位医生不愿意“惹麻烦”,自己充当首位发现上吊者的人。与发生在山东的事情相比,两边都是同样地没有对病人负起责任,然而这位医生毫无人性的主观恶意行为,仍然让人瞠目结舌。 

  到底这种能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坐视上吊”的医德败坏的医生,是怎么培养出来的?

  对于每一个医德败坏者而言,其成因或许有所不同,但作为整体而言,显然存在着某种共性。“坐视上吊”固然耸人听闻泯灭人性,当受千夫所指,但环顾四周,“优势行业”中“坐视上吊”的情况还少吗——银行人员面对排起的“长龙”,可以用餐时间一到马上挂出“暂停服务”牌子;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面对来访者可以爱理不理打牌玩游戏;医务人员可以面对垂危之人先提挂号费……这些情况与“坐视上吊”有什么区别呢?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

  最初报道这事的记者昨日再次去该医院采访,却被自称为“精神病人”的人员赶出来,这医院的作风如何,也可想而知。
 
“坐视上吊”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 
 
  至少可能触犯了“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即医疗事故罪。

  所谓不负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即违反了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苏秀云作为精神病患者,其自缢虽然是主动行为,但毫无疑问该医务人员本身严重违反了查房的制度,并且可能导致了就诊人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主体、客体,过失性质等方面规定的不同。这个事情只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是玩忽职守罪和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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