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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之妻被判受贿 冤不冤?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1:36:52 |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蟹妈”受贿事实无误 1.身份适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园林设计院原为国有企业,2010年5月中旬变更为国有控股建工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公司。 即,设计院变更前为国有企业,变更后为国有公司。无论如何,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共产党员梅晓阳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事实充分 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指控,是境汇公司法人代表胡曙光,分别于2010年1月、2月底、4月下旬,分三次将7万元人民币,以夹藏在资料袋、书籍袋和海鲜包装盒内的方式,递交给梅晓阳。而2010年6月,梅晓阳向院里建议,由境汇公司分包设计院承揽的“苏州拙政园旁的设计项目”。同时,梅晓阳还经办该项目的设计分包申请及合同评审会签等立项程序。(此外,梅晓阳还邀请自己的老师、设计院原院长周在春为此项目的外聘专家。而胡曙光原本是梅晓阳手下的设计师,老同事关系。) 辩护人在这一项上的意见是“梅晓阳不具有收受胡曙光7万元的主观故意”,并指出“这笔钱早就打算还,但一直没找到合适机会,最终的用途应该是给周在春的报酬,并非受贿。” 首先,无论梅晓阳是否主观上愿意接受这7万元,或者说主观上是否一直打算还钱,但直到7月份被检察院调查(从第一笔开始算已过去半年左右),这7万元一直都在其占有之下。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 其次,对于收受财物的“受贿罪”认定,重要条件是“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7万元到手后不久,梅晓阳就向院里做出了建议,帮助境汇公司承包到此项目,并经办相关程序。而胡曙光也认为,梅晓阳帮他找到顶级专家周在春十分关键,“前期项目技术路线图和建议书,对拿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 第三,受贿罪中,所谓“没有主观故意”,是指一种过失行为,即行贿者隐秘的把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并不知道自己收了财物。本案中,虽然胡曙光分三次通过隐秘手法将钱交给梅晓阳,但梅晓阳仍然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收了钱。因此,不存在“没有主观故意”。 由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又不是过失,受贿事实无误。但事实如何,和结果如何又不一样,受贿是事实,但受贿罪是否成立,判决是否成立,又是另一回事,因为这还事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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