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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http://www.CRNTT.com   2012-01-12 09:30:32  


 
  其三,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建立强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打造发达金融体系的难点,也是确保中国金融体系发展规范平衡的核心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发达金融体系必定是多层次金融体系,而多层次金融体系必会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和监管分工精细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中国发达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应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总体看,近年间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传统业务和骨干金融机构风险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整体监管实效令人满意。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统管监管问题上力量已明显不足,比如小微金融机构及业务数量庞大,涉及客户众多,业务类型多样,与地方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单靠中央政府现有监管力量,不仅力不从心,也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更会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但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行中,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又身在利益格局中心,担负地方经济发展重任。这又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权责的失衡。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将部分规模较小又贴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风险形成机制发生较大变化,非传统金融风险急速上升,影子银行业务以其信息不透明、高杠杆、转移信用风险和期限转移成为重大金融风险新来源。鉴于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已成中国当务之急,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已是强化地方政府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这要求尽快制订监管法规,厘清监管责任,确立机构和业务登记制,制定和完善业务标准,建立影子银行金融风险损失追溯制度,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与事后处罚的动态监管机制。

  其四,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国际经济金融风险多发,国内经济周期下行,部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上升,中小金融机构增多,房地产价格深幅调整带来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和民间融资风险等内在因素,均会损害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中国未来将有可能进入金融风险高发期,作为预防与化解银行支付风险的重要工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为当时首选。

  为此,需要抓紧与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体系,防止金融机构主动提高风险偏好实施风险转嫁;早期存款保险机构建设应主要依托政府信用,确保机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立骨干存款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开发存贷款风险评估核心技术等等。此外,还应积极利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尽力分散化解金融体系的风险,减轻存贷款保险压力,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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