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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不适用《海洋法公约》

http://www.CRNTT.com   2012-01-13 09:55:38  


 
  第三,彻底摒弃充满战争危机的“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上,一些人觉得我们理亏,原因是我们不符合所谓的现行国际法获得领土的最重要原则———“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其实,这是别人将我们引进了圈套,致使一些人忘记了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数十年来我们主张和平,可某些周边国家不顾我一再声明和抗议,抢占、强占、乃至巧取豪夺我大面积国土和海域,并堂而皇之地等待50年占有期期满而使占有合法化。如此说来,请问日本有资格要求北方四岛吗?其实,“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在对某个国家不利的时候,该国家同样以各种理由弃用该原则。显然,这是鼓励霸权的“励战法则”,它不支持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必须予以摒弃。

  第四,明确旧金山《对日和约》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条款违法性。不少学者认为,正是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对日本放弃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切权利后未明确接收方的规定,为后来的南海纠纷埋下了祸根。其实,该合约涉西沙和南沙群岛条款是违法的。因为中国政府早在1946年年底,已依照中、美、英三国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接收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有兴趣的人士可以翻阅上世纪80年代前大多数国家出版的世界地图和大百科全书,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赫然在中国版图之内。这就是相关国家对旧金山《对日和约》违法性的最好的诠释。

  诚然,我们还要面对南海诸岛主权“被”争端的现实。首先必须适用国际法中久经检验的公平、和平的领土确认原则,即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出尔反尔)和时际法原则(根据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决定)。这些原则再次确权之后,才能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这种适用法律的先后次序是必须明确的常识,这也是程序的正义。

  (来源:环球时报 孙小迎 广西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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