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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党终可成立党团 唯搅局有余功能有限

http://www.CRNTT.com   2012-01-21 09:49:34  


 
  实际上,亲民党获得两席不分区“立委”和一席平地原住民“立委”,正好满足了成立党团的要求,可以成立党团,成为“立法院”中的“关键少数”。

  国会党团,是西方议会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国会党团是藉由政党组织力量,发挥整合同党籍议员意见,及协调不同党籍议员或其他党团组织的主张,完成国会集体意思的特别组织。一方面透过内部组织的法律以达成政党的国会运作功能,另一方面由组织运作产生集体力量与其他党派在国会的政策决定上发挥竞争、对抗及妥协的影响力,以贯彻政党的意志。因此,国会党团的角色,一方面是“政党在国会的代理人”或“政党在国会的发言人”,另一方面又是“国会运作的政治桥梁”或“国会政治的统合机器”,后者所言即国会各政党党团之间的协商。此外,党团亦可发挥搜集立法情报、控制国会议员的各类活动,提供政策研究等功能。

  《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席次达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个政党得各组织党团;席次相同时,以抽签决定组成之。立法委员依其所属政党参加党团,每一政党以组织一个党团为限;且每一党团至少须维持三人以上。”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也确立了以党团为议事的基础,党团行为成为该法规范的部分,党团在“立法院”职权运作上依该法享有三种权利:

  一、议案提案权。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得以党团名议提案,不受本法有关连署或附议人数的限制。

  二、出席党团协商权。党团协商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朝野政党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谐的协商气氛,相互交流沟通,折冲妥协,使不同意见加以整合,获得政治共识,以让议案圆融顺利通过。故《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以第十二章“党团协商”专章规范党团协商的对象与时机、主持及参与协商代表成员及其比例、协商的程序、相关事项及协商结论的效力。

  三、政党质询权。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每一政党答询时间,以各政党党团提出人数乘以三十分钟行之。但其人数不占逾该党团人数的二分之一。参加政党质询的“立委”名单,由各政党于“行政院长”施政报告前一日向秘书长提出。代表政党质询的“立委”,不得再提出个人质询。政党质询时,“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首长皆应列席备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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