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海峡两会互设办事处有此必要不宜拖延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12 08:36:26 |
海峡两会互设办事处,又何止是方便办证那简单。目前,在大陆地区经商、工作、学习、居留的台湾居民已有约一百万人之谱,而每日在大陆地区旅游、公干、探亲的台湾居民也起码有上万人次,他们如在大陆地区遇到意外、患病、丢失证件,以至是因为涉嫌犯案而被拘捕,都在在需要海基会出面。而目前的做法,只能是海基会致电致函大陆海协会,要求给予关注及协助;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则由海基会派员前往大陆地区处理。但终究是不方便,而且由于两岸交流工作日趋频繁,确实是不如直接向大陆派驻办事处更为方便。 而与此同时,目前大陆居民每日在台湾旅游、参访、考察起码超过一千人,随着政策的开放,也将有大陆学生在台湾公私大学就读,大陆商人也可到台湾投资,他们的权益也需要维护保障。虽然在大陆游客遇到意外时,海协会委托海旅会驻台湾办事处出面处理,但仍属间接进行,而且也不碰触大陆居民因涉嫌触犯台湾法律而遭拘捕等的问题。 台湾方面又推搪说,台湾内部还有修法的问题,必须经过“立法院”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赋予法源之后,海基会才能就此议题和海协会展开协商,也才能化解绿营的阻力。但其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两岸关系条例》授权海基会处理两岸人民交往有关事务的条文在第四条至第八条,其中第六条就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个条文虽然在字面上是规范大陆地区的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但既然有“依对等原则”之说,显然也包含了台湾的“团体、法人或其他机构”,包括海基会在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实际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第四条亦规定,“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这也是法源依据。当然,“依对等原则”,大陆海协会当然也可在台湾地区设置办事处。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