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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三问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07:49:22  


 
  金灿荣:是有这层意思,即使是采取军事手段,也是服务于中国的政治战略。为什么这一次南海争端会升级,根源在于菲律宾的误判。第一,美国的介入,让菲律宾存有幻想;第二,国内经济较为糟糕,菲律宾想把注意力引向国外;第三,尽管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一直没变,但是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变了,尤其是自主设计的“海洋石油981”在南海首钻成功,中国航母平台的海试成功,尤其在南海方面,有了更为立体的防护,这些都让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新京报:在领土主权问题上,中国不仅仅是和菲律宾一个国家存在争端,还有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国,黄岩岛事件的解决,能为其他争端提供什么借鉴?

  金灿荣:在国家战略层面,我们可以坚持自己的立场,但是不要给外界造成误解,把“和平发展”理解为“放弃武力”,把“外交优先”理解为“维稳优先”。我们要给自己的政策和主张留有一定的模糊空间,不能让对方一下子看透底牌,这样才会避免对方的一些小动作。

  2问:保护海权应否专门立法?

  已有法可依,未来需立法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新京报:之前一直都有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出台“海洋基本法”,目前的“南海争端”是否也与海洋立法缺失有关?

  刘楠来:其实,我国并不缺乏可为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提供有效法律依据的国内法律规定,现有的法律在这方面已有明确规定,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就宣布了政府法令《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这两部法律都十分肯定地宣布了南海诸岛是中国陆地领土的一部分,并在这些岛屿周围建立了12海里的领海,黄岩岛是南海诸岛中的一个岛屿,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它是我国领土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些法律公布以后,包括南海周边各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这些法律中,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按照国际惯例,等于说它们都已经默认了,他们也就有义务尊重中国的这一立场。

  从菲律宾的角度看,《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西美华盛顿条约》,《1930年英美条约》三个国际条约,界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黄岩岛并不在其中,菲律宾把黄岩岛说成是自己的领土,并干扰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海域的活动,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也迷失了国际法。

  新京报:菲律宾提出要将黄岩岛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刘楠来:一般来说,国际上解决领土争端有两种法律方法,一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一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双方要达成合意,就是说得到中国方面的同意,不顾中国的意愿,把黄岩岛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不尊重中国主权的一种表现,违反了国际法上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是不会受理的。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上,中国2006年就已经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提交了正式声明,明确说明凡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重大争端问题,都不接受有拘束力的国际裁判。也就是说,除非中国与有关当事国之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此类纠纷是不能被提交给国际司法机构的。根据中国一贯的立场,凡是涉及主权争端问题,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不赞同将主权问题国际化。不仅仅黄岩岛问题,在其他类似问题上中国也是坚持这一一贯的立场,当事国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问题。

  新京报: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海洋基本法”,在黄岩岛问题上,维护海洋权益也是没有问题的?

  刘楠来: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给黄岩岛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立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不会因为没有“海洋基本法”,我国的这一立场就会受到影响。当然,这不是说没有必要制定“海洋基本法”,制定“海洋基本法”可以把我国的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法律化,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和我国在海洋事务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制和海洋管理体制,它的制定,对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肯定是有很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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