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纵横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童之伟:什么是宪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10:46:59  


 
  国外的宪法定义更多,但那些国家的学者往往是着眼于宪法功能的发挥方式来给它下定义的,其中比较平衡和常见的说法是:宪法是通过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级法。其中,高级法主要着眼于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效力而言的,至于通过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基本权利的看法,虽然抓住了宪法在法律地位上的根本特点,但毕竟只是对现象进行描述。中国的法学受本质主义影响特别深,而按照这种主义,国外这类界定宪法概念的方式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因而中国宪法学者往往不愿认同。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是中国过去对宪法最官方化、政治化的定义。这个说法从掌握和运用国家最高权力者的角度看是有道理的,但缺点是不能平衡地反映普通公民与统治者两方面的看法。因为,普通公民并无“治国安邦”的机会,这样看问题,宪法显得与普通公民关系不大,即使有关系,他们也只是“治”和“安”的被动客体。

  在中国学术界,宪法一度被典型化地界定为“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从以“阶级”为核心概念的法学的观点看,这种宪法观可谓简练精辟,但其缺点也是“阶级斗争”色彩太浓,不太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基本情况和现实需要。鉴于这种情况,后又有学者用“政治力量”为关键词取代“阶级”,大体将宪法界定为“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这样说,形式上避开了阶级这个关键词,但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历来被认为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因而此说只是缓和、掩饰了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从阶级角度看问题的立足点。

  近十多年来,比较多年轻人愿接受或有兴趣参考的观点是,“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这种新的宪法观是本人提出、证明并通过编写教材予以推广的。这个说法,继承了前人关于宪法的外延为“根本法”的见解,按照这种见解,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于它确认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各项重大制度,经由特别严格的程序制定并以特殊多数通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法权宪法观的新意,在于把宪法的内容改为从“法权”角度来表达。什么是法权呢?用学术化的语言说,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内容,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上之“权”。法权不是一个法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而是一个指称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的法学范畴。

  理解这种新的宪法观的关键是认识了法权。通俗点说,法权就是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全部“权”,从法的一般理论的角度看,法权可以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缩写,可视为一国之法确认和保护的各种“权”的总和,是我们在法律生活中碰到的“权利”、“自由”、“权力”、“职权”、“权限”等正价值现象(相对于义务、职责等负价值而言)的总和,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待分配大蛋糕。法权也可以从宪法角度理解为宪权,即宪定之全部“权”。从法学的观点看,法权是一个由权利与权力构成的统一体,它后面的社会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并以一国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为其物资载体。

  宪法“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基本的做法是把法权分为权利与权力两部分,并对其享有主体运用权利或权力的行为进行规范或限制。这个过程的社会内容其实无异于将全部利益分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两部分,并限制得到这两部分利益的主体支配自己所分得的那些利益的行为。由于法律上的利益归根结底是财产利益,所以,法权、权利和权力,以及其后隐藏的利益,它们即使不直接表现为财产,至少也必须是能够间接以货币为一般等价物进行计量的价值体。因此,法权分配在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物资财富分配或财产分配,同理,规范法权运用行为也就是规范财产的支配行为。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