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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13刀自杀,玩笑还是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2-06-21 11:49:10  


 
  实际上,用锐器自杀本身就不是常见的做法。通常而言,服毒、上吊和跳楼是大多数自杀者的选择,因为这些做法较易实现,也没有那么痛苦。据国外统计,只有约2%到3%的自杀者选择用锐器自杀,在多数人看来,选择用锐器自杀的,多半也是一刀就够,以尽量减少痛苦。

  但是,统计数据却表明,一旦人选择了用锐器自杀,“一刀致命”的情形并不常见,相反,在自杀过程中出现多个“试切创”的情形占据了绝大多数。据瑞典学者研究,在1972至1983年斯德哥尔摩用锐器自杀的89起案例中,有多达80%的案例是出现了“试切创”的。

  这些“试切创”有些仅出现在四肢,有些仅出现在颈部,但也有些案例同时出现在四肢和颈部,甚至在胸腔和腹部上同时也出现伤口。最夸张的一个案例身上共有31处刀伤,自杀者为一名28岁女性。

  在权威的法医学教材中,也指出自杀者身上出现若干“试切创”是很普遍的现象,并且多发于颈部、手腕和大腿动脉上。小含身上的割伤也正是集中在这几个部位。

  在中国,用锐器自杀出现“试切创”的案例也并不少见。2010年发生过一起婚外恋殉情案,当事女子自杀时在其左前臂上划了21刀“试切创”,最后才在颈部划了一道致命伤口。
 
  需要注意的是,将他杀伪装成自杀也可能会出现“试切创”

  出现“试切创”,不代表一定就是“自杀”,也可能是将他杀伪装成自杀的一种手段。1999年的一起入室杀人案,就曾在女死者颈部的致命创伤附近,发现了多条与创口平行的切痕,与“试切创”极为类似。

  总而言之,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不能仅靠伤口数量多少来断定,而需要综合分析。但“少女13刀自杀”,从理论上来讲,是有这种可能的。
 
在得出倾向性结论前,不妨考察更多事实 
 
  死因鉴定,万不可“想当然”

  从对“试切创”的分析可以看出,死因鉴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法医学史上,法医做出“违背常理”的判断并不罕见,类似这种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被判定为自杀的,很多已成为教科书上的案例。

  然而,对于自杀行为,绝大多数人既不会有专业的知识,也不会有亲身经历。从有自杀想法到真的尝试自杀,也有很大一道坎。因此,绝大多数人对自杀行为的了解,往往来自于影视书刊的描绘,以及自己的想象。一旦某些蹊跷的自杀行为违反了自己认为的“常理”,出于正义感,人们往往就会变得愤怒,而在愤怒的同时,也往往出现了一些“想当然”的情况。

  譬如,在关于去年“官员11刀自杀”及本次“少女13刀自杀”的讨论中,有一个段子非常流行——“明武宗朱厚照在位时,浙江钱塘发生命案,死者身中5刀,刀刀致命,钱塘县断定该人系自杀身亡,上报刑部,刑部断然驳回重申,杭州府重申后仍上报自杀身亡,刑部再次驳回并报大理寺,遂上达天听,朱厚照大怒,:岂有身中五刀自毙者?欲将朕比晋惠乎?下旨彻查杭州府及钱塘县,最终查明凶手乃钱塘县令妻侄。”

  这个段子传神而又犀利,被网友不停拿来讥讽警方的自杀结论是多么地荒唐。然而,遍检史料,这个段子并未出现在前人的记载中,仅在“官员11刀自杀案”后才出现,笃定为今人生造的段子。生造段子也就罢了,问题在于这个段子中“死者身中5刀,刀刀致命”,与如今这两个案子死者均只有一个致命伤是完全不一样的,关键细节不一致,这个段子的讥讽效果就失去意义,成为“想当然”了。

  对于命案,人们应抱以严肃的态度,不仅要拿证据说话,也要尊重刑侦学、法医学的科学说法,不宜“凭常识”离案发地千里之外就做出倾向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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