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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重塑监管框架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06 11:24:16 |
行政监管模式的弊端可以从中国实行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略见一斑。虽然经过了数番改革,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审批制,而非世界其他主要市场(包括中国香港特区)所通行的登记注册制。 股票发行必须经过一个漫长的行政审批过程,从企业能否具备发行条件,到具体发行时间、发行地点、发行规模,乃至发行的价格区间,事无巨细,皆由监管机构说了算, 而真正的决策与责任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股东,以及他们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承销商与会计审计机构等,则只扮演了从属被动的角色。 行政审批及其衍生而来的政出多门,也是导致中国债券市场发育不良的主要原因。实践表明,现行证券发行制度审批不透明,过程繁琐耗时,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妨碍了市场高效率配置资本的核心功能。 由发行审批制改为公开透明的登记披露制,把证券发行的责任主体真正落实到发行者与中介机构,将显着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加强市场自律,减少内幕交易与腐败,还有助于减少投资者的“道德风险”。 以前,散户投资者一旦受了损失,就有可能上诉告状,以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于经其严格审批核准发行的证券之表现或上市公司之业绩担负责任。就是由于实质性审批将监管者与上市公司的业绩不恰当地绑在一起。只有改革才有望改变这一局面。 在行政监管体系下的机构准入同样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对于私人资本准入证券行业限定了苛刻的条件,使得证券机构国有控股参股比例高的现象得以长期维系。仅汇金公司目前就控股参股了七八家大型证券公司。其他由央企或地方政府全资持有、控股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也比比皆是。 中国的股票与期货交易系统由政府全资控制。一些国有证券公司曾一再遭遇财务困难,其实并非“太大不能倒”,但每次都由政府买单注资解决。以纳税者的资金救援既无战略价值又无系统重要性的证券机构,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核心原则,并造成了“道德危害”。 其实,没有任何合理的经济学逻辑或者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解释证券市场机构必须实行国有控制。 原则上,它们应当是私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其专业能力、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展开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样才能够确保证券行业为企业、机构与零售客户提供最好的专业服务,促进证券市场效率的改善。 自成立伊始,中国的资本市场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资本市场是今后深化中国体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催化剂”,而且也将是中国能否成功演变为真正的现代市场经济的“试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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