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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副局长成巨贪 官场污染熏黑了他?

http://www.CRNTT.com   2012-07-19 12:09:05  


 
司机同谋

暗定中标公司收“好处费”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批准立项,由洋浦规划局作为项目业主进行项目筹划建设。

  因海南省内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无先例,该模式标准合同文件等与中国现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肖明辉借鉴国内其他大型项目筹备的经验,重新编写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后续的招标工作中,他独揽大权寻找竞标和中标企业。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规划局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肖明辉负责并担任EPC项目业主代表。肖明辉便与时任洋浦规划局司机的张某梁商议,寻找符合承建资质的公司投标洋浦EPC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随后,张某梁便找到刘某东,让刘帮忙找承建公司以获取“好处费”。

  按照网上公示的资格预审公告,洋浦EPC项目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国内、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总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投标人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方应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张某梁为人实在,跟我个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来的公司我不满意。”庭审中肖明辉称,后来司机张某梁找刘某东帮忙。刘通过他人联系到中某建设珠海公司参与洋浦EPC项目的竞标活动。于是肖明辉与张某梁商定,他要工程总价的3%“好处费”,张某梁要工程总价的1%“好处费”。连同刘某东提出的工程总价1%“中介费”在内,共计向该建设公司要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刘某东将需要支付工程款总价5%的“好处费”的条件告知中某建设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派人与刘某东联系来洋浦考察洋浦EPC项目,并承诺如中标,同意支付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

弄虚作假

伙同他人收受1611万余元

  2008年3月,洋浦规划局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洋浦EPC项目招标,肖明辉作为业主评委,给中某建设集团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设集团如愿以最高分中标。同年12月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中某建设集团正式签订洋浦EPC项目总投资5亿余元的承包合同。之后,肖明辉为方便取得好处费,便安排司机张某梁具体经办。

  2009年至2011年间,为便于接受中某建设集团好处费,张某梁分别在屯昌和海口注册公司。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安排项目经理袁某等人以签订虚假供货、劳务合同的方式,分别与张某梁提供的公司、刘某东提供的公司签订了10份虚假供货或劳务合同。

  肖明辉和张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向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万元的发票,要求中某建设集团支付好处费。其间,中某建设海南公司按约定,向肖明辉、张某梁共支付1611万余元,张某梁按肖明辉的要求将部分好处费以现金、存款、铺面的形式转给肖明辉,余款被张某梁占有。刘某东则非法收受中某建设海南分公司496.96万元。

  案发后,肖明辉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退赃853.03万元;张某梁退赃290万元,刘某东退赃410.33万元。张某梁主动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刘某东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项目招标上存在受贿行为,据检方指控,2007年,洋浦开发区规划局对外招标洋浦小学旧楼拆除过渡教室建设工程,肖明辉利用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包工头赵某春中标该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赵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春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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