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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办事处:赖幸媛修法说或别有含意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第四条也规定:“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据此规定,海基会已在台湾地区的中部、南部设立了分支机构,当然也为其在大陆设置办事机构提供了法源依据。而在大陆方面,《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第十四条也规定,“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处机构”。为此,海协会就在澳门设立了办事机构。按此规定,海协会当然也可以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因此,倘仅是海峡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双方都已备有法源依据。

  然而,为何赖幸媛仍要强调必须“修法”呢?估计,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陆委会”不把海协会视作为一般的“法人、团体”,因而《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授权不足,而必须修改此一条文规定,以补强其法律效力。

  实际上,按照台湾方面的思维逻辑,海基会的业务虽然是受“陆委会”监督,并由“陆委会”授权与海协会谈判,甚至连其大部份业务经费也是由“陆委会”提供,但从组织形态上,海基会却确确实实是一个民间中介团体,是透过与“陆委会”签署契约后,正式受委托行使公权力。因此,海基会是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民间团体,代表政府与大陆方面进行单纯的事务性的沟通,并为民众提供服务。这样做的好处是保持弹性,并成为隔绝两岸官方直接接触的绝缘体。

  而在台湾方面的眼中,海协会的性质并不尽同于海基会。它基本上算是国台办的一个分支单位,或可被视为国台办综合局的派出单位,因而并非是民间团体,至多也是一个“半官方单位”。因此,海协会倘要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就并不适用于《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而必须修订这个条文内容,补强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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