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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巨额财产大揭秘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17 09:50:53 |
一、美国最初对皇室的政策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美军占领日本,并于1946年9月公布了《美国初期的对日方针》,规定解散日本的大型垄断工商业、产业和金融机构,“作为达到占领的各项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皇室财产也不能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美国当时认为,皇室是日本最大的金钱强盗,把废除旧政治机构的天皇制特权,作为实施民主化政策的中心环节。 1946年11月,逐日美军司令部向日本政府递交了《关于日本皇室财产的备忘录》,着重指出,未经美军司令部同意,除皇室经常费用外,冻结全部皇室财产,禁止皇室行使拥有的股份主权,不准挪用皇室预算,不准皇室进行一切下次活动。 明确规定,在1945年8月15日以后,皇室财产的移动一律无效。还规定在1946年度以后的皇室预算,必须取得联合国军方面的承认。 当时的币原内阁主张皇室财产应有天皇主动处理,不应向皇室课税,但美军司令部要求实行财产税,皇室财产也不能免税,废除了过去对皇室财产道免税的法令。 美军司令部经济科学局官员强调:“指令强调的是,关于金融经济财产问题,对民间财阀和皇室之间不加区别,同样对待”,“这个指令在日本经济产业生活方面,是削减皇室势利的手段,同时也是使商业及生产手段的所有权走向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二、新宪法和财产税法对皇室财产的规定 1946年10月,日本内阁提出的宪法草案被多次否决后,只得通过了一麦克阿瑟方案为基础的新宪法。 新宪法规定:“皇室的所有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授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做此规定之目的,在于防止天皇再积累巨大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恢复皇室的政治权力。规定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参加一定的国事活动,皇室经费由国库支付,说明不是简单地没收了皇室财产,而是一种高价收买。 1946年,日本还公布了财产税法,规定对个人财产征收高利率的累进税:收入10万日元以下者免税,1500万日元以上者征收90%的累进税。按财产税法规定,皇室财产要交九成,留一成。 新宪法第八条规定皇室的赐予和受赠都要经国会批准,目的是严格限制皇室扩大财产。但《皇室经济法》对此作出较为缓和的规定:赐予和受赠的限额只要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就不需经国会批准。1964年规定天皇的赐予限额为650万日元,受赠限额为220万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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