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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者:两岸关系十年决策正确与否?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07 00:23:58 |
九、加强公权力合作 解决两岸之间存在的实际问题 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扩大与深化,两岸之间出现的诸多问题,非仅依靠民间或社会力量所能解决,往往不仅需要两岸公权力部门的积极推动,也需要两岸公权力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与配合。为此,两岸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部门展开了积极而密切的互动。 (一)加强立法部门的配合,为解决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从大陆方面来看,实现“三通”之后,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日益频密,解决两岸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成为摆在大陆立法和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极为迫切的任务,进而在客观上推进了大陆关于解决两岸法律规范冲突之单边立法的进程。为此,大陆方面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诸有:《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等等。其次,从台湾方面来看,随着两岸交往的日渐频密,台湾地区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2009)、《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2009)、《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2009)、《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2009)等等。到目前为止,台湾方面在调整其与大陆之间区际法律冲突方面,已逐步形成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一系列施行细则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且该体系尚在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之中,以适应变化着的两岸关系新形势。 (二)加强行政部门的合作,解决两岸互动中的复杂问题 随着两岸事务性合作的开展,两岸行政部门合作被提上日程。每一项协定签署以后,均需两岸相关行政业务部门的通盘合作以落实“两会”签署的合作协议。随着“两会”相关协议的签署,两岸的教育、经贸、交通、农业、商业、文化等相关行政部门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展开了积极协商与合作。例如,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两岸主管经贸的官员先后就协议举行了四次非正式协商,针对协定内容进行了初步沟通;2010年1月,两岸经贸主管部门同时公布了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的共同研究报告,宣告协议协商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全面完成;等等。两岸双方就交流互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积极沟通,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和办法。两岸行政部门的协商与合作,为两岸合作走向制度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除了积极加强与台湾对应行政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之外,大陆行政部门还通过单边行为来积极为台湾同胞赴大陆发展创造制度环境和条件,主要的事项包括:(1)向台湾同胞开放律师、医师、专利代理等资格考试,拓展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就业领域;(2)保障台湾学生在学历认证、学费、奖学金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更多台湾学生赴大陆求学就读;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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