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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71年以后的争议点:行政权转移的合法性与范围性

  1971年以后,钓鱼台列屿归属与琉球的归属有密切关系。1945年4月美国攻占琉球,由于日本在占领台湾期间已将钓鱼台列屿划归琉球管辖,美军也一并占领钓鱼台列屿。其后美国表示日本对琉球群岛仍有“剩余主权”,而美国在琉球群岛只行使行政权。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约,美国准备将琉球的行政权交给日本,日本政府认为,美国对琉球的行政权范围既然包括钓鱼台列屿在内,一旦美国将行政权交给日本,日本就恢复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

  在美日签约前,台北在1971年3月15日正式由驻美大使照会美国称,除了表达无论从钓鱼台列屿的历史、地理及使用关系而言,钓鱼台列屿与琉球均无关,钓鱼台列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在美国结束行政权时,理应交还给“中华民国”政府。在该照会第四点中,台北明确地说明其立场,原文如下:

  “日本政府在1894年之前从未将钓鱼台列屿划入冲绳县属,该列屿之并入日本领土系中日甲午战争台澎割让日本后之结果。自二次大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依照金山和约第三条对北纬二十九度以南岛屿行使军事占领;而钓鱼台列屿亦经包括于美国占领区域之内,基于区域安全之考虑,“中华民国”政府以往对美国在该区行使军事占领并未表示异议。但此不得被解释为系默认钓鱼台列屿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且依照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对一地区之临时性军事占领并不影响该区域主权之最后决定。

  基于上述各理由并根据历史、地理、使用及法律,“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钓鱼台列屿与台湾有极端密切之关系。应被视为台湾之附属岛屿。台湾全岛、澎湖群岛以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已于第二次大战后交还中国,但钓鱼台列屿则未在其内。鉴于美国政府将于1972年终止对琉球群岛行使占领之事实,兹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尊重“中华民国”对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并于此项占领终止时,将该列屿交还“中华民国”政府”。(丘宏达编,《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中国国际法年报》,第5卷,页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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