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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红娘”不该以渎职调解离婚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0 11:17:23 |
■ 婚姻登记员调解离婚属于越权 中国法规对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责和婚姻登记员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其中不包括调解离婚 民政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责、婚姻登记员的权限有具体的规定:“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在这些职能界定中,婚姻登记员并不能做离婚调解。 武汉民政局内有专职调解离婚的社工 而很多地方的民政局都有专职婚姻调解的社工或工作机构,为申请离婚的人群提供情感调解等公益服务,即使此次新闻事件中的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也有一个。如果婚姻登记员认为前来申请离婚的夫妇太过冲动和思考不周,可以推荐他们向从事婚姻调解的社工求助,而不需要自己越俎代庖,用借口和谎言来拖延办理离婚申请。据2013年1月底《楚天都市报》报道:在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离婚登记室内有专门从事婚姻调解的社工,这位武汉楚馨社工中心的社工称,在一周内就已对近10对夫妻进行调解。 ■ 婚姻登记员可拒绝离婚申请,但不该渎职 婚姻登记员有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定要件的职责 按中国现行法律,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要符合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离婚必须要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的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遗漏的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形式要件就是必须要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要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 而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必须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查验离婚协议是否符合实质要件:查验证明材料是否齐备、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是否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尽管满足这些要件并不麻烦,不一定能让每对草率离婚的夫妻都冷静下来仔细思考婚姻和家庭的前景,但说谎与推诿也并不一定比仔细履行法定步骤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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