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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金融改革战略和路径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13-06-18 08:20:35  


 
  (六)构建中央与地方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

  建议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地方金融的职责权限,将类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交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并适度下放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给省级政府。同时,提高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独立性,降低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干预。探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模式,推动地方金融在机构设置、激励约束、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避免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鞭长莫及”、不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填补监管空白。

  (七)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金融监管协调方面,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特别是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建立定期交流、互通信息的数据收集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协调合作。具体运作中可以强化人民银行对三会的组织协调功能。

  二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逆周期监管调控机制,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与新增贷款超常变化相联系的动态拨备制度和差别化准备金动态调整制度,设计与经济周期变化有关的杠杆率和流动性要求;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和标准,从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流动性、拨备等事前预防以及事后风险处置上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工具;强化综合化经营下的风险隔离,坚持分业经营模式,审慎推进综合化经营试点,建立各行业之间的“防火墙”,严格管理控制相互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等内部交易,防范由于业务交叉和行业渗透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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