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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网络谣言是国际社会共同选择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25 11:11:32 |
社区、微博等社交媒体使虚拟社会的人际互动更加密切,也加大了网络谣言传播的风险。处于关系泛化的新媒介环境,依法治网、多管齐下、惩防网络谣言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随着新媒体传播平台的迅猛拓展,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网络行为也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难题。近年来,在国家治理层面,无论是标榜言论自由的美、英、日,还是政府主导监管的德、新、澳,抑或强调政府与社会治理双轨并行的法、韩等国,都加大了惩防力度,呈现出法律规制、技术监控和社会共治,重锤出击、严防网络谣言的全球化景观。 ■ 为了有效防治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为了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德国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逐步完善了涵盖10余类法律内容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将谣言治理适用于《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电信服务法》等多部法律。根据《刑法典》,在广大人群中传谣造成社会不安定、危害公共秩序者,将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若造成死亡事件,违法者还将受到高至5年的监禁处罚。 迄今,美国已出台了《电信法》、《数字千年版权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等约130项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传播内容,并逐年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对包括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煽动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侵犯隐私、色情侵扰等行为追究责任,严加惩治。 2010年起,美国率先在全球铺开“社交媒体能力”项目,可将“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及其知名博客、公共意见领袖置于政府常态监控之下。近期,美国又启动了“网络身份标识战略”,致力于创建大数据时代一一对应的身份标识系统,力图通过“下一代”互联网提升网络透明度,规避虚拟社会颠覆、欺诈、侵权等不法行为。 为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新加坡、日本等国在完善原有法律条款基础上,设立了专项法律或相关条款形成行业约束。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法规,将网站、网页传播、电子公告服务纳入法制管辖;新加坡的《广播法》要求,互联网供应商ISP和ICP要遵从《互联网操作规则》,承担屏蔽、封堵特定网站和信息言论的义务,以便及时发现谣言依法查处,严重造谣者将以诽谤罪被起诉。 在新的《电信事业法》基础上,韩国近年出台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新媒体公然散播谣言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可达5000万韩元(大约为25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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