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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判死缓非司法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死缓虽形式上属于死刑,在现行立法将“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提高后,死缓实际上已变为同无期徒刑无实质区别的自由刑而非生命刑

  7月8号,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虽然表面上仍然属于死刑的执行方式的一种,即形式上属于死刑,但实质上相当于无期徒刑性,但死刑的威慑力在于其执行,脱离执行的死刑不具备死刑本身的威慑力,其独有的威慑力就仅仅是剥夺自由的威慑力。对于死缓而言,其所具有的威慑力应当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威慑力,一方面是改为无期徒刑后无期徒刑作为终身自由刑所带来的威慑力。

  法院判决“死缓”通常在形式上天衣无缝,左右逢源。但是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往往在考验期满后就被减为无期徒刑,因而死缓同无期徒刑实际差异不大,尤其是在现行立法将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提高之后,死缓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同无期徒刑没有实质区别的自由刑而非生命刑。其威慑力的来源并非死刑本身而是无期徒刑。 
   
不能用“死刑该废”论证判决的公正性  
 
   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之前,公平地适用死刑,才是司法的任务,不能用废除死刑的逻辑来论证具体裁判的公正性

  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新华社午后发布的时评《依法审判刘志军昭示法治精神》,比起新华社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主旨的时评,《人民日报》则以《法治精神的彰显》为题,称此判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了个案公正。”更有网友称,贪污受贿属于经济类犯罪,原本就不应该判处死刑,将刘志军判为死缓,正是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对此观点,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在微博上表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正确的方向,但这是个立法问题。在废除之前,公平地适用死刑,才是司法的任务。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不能用废除死刑的逻辑来论证具体裁判的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尚未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司法就应当保证平等适用死刑,不能让一部分人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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