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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7-30 10:25:07  


 
  托马斯 马洛尼曾经是芝加哥颇有名气的刑事审判法官。他在1990年退休前连续担任了13年法官。1993年3月,芝加哥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在长期调查之后指控马洛尼在他以前审理的三起杀人案和两起抢劫案中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6年芝加哥黑手党“鲁肯家族”首领杰夫漠福特杀人案的审判。在该案中,马洛尼法官先是私下收受了“鲁肯家族”的1万美元现金,但是在开庭审判之前又把钱退了回去,理由是“此案太引人注目”了。由于检察官在马洛尼受贿案中提出了颇为充分的证据,包括大量的录音带,所以主审的联邦法官虽然对马洛尼心有同情,最后也只能判其有罪。该案对美国的司法系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正是基于对一桩桩权力腐败案件的思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颁布于 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而且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都享有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权利。最初,该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官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 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该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美国的《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决定撤销原来隶属于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总署,并规定了审计总长的任免、职权以及审计总署的机构设置等事项。该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浪费的行为。尔后,国会曾多次通过法案扩大审计总署的权力。

  《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最初是于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部分提出的,后来在1970年由国会通过。该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因此很快就成为美国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贪污贿赂法律。随后,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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